本報記者 吳曉璐
1月17日,證監會發布《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裁量基本規則》(以下簡稱《裁量規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這是證監會首次出臺專門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則,明確行政處罰梯次,統一各執法機關裁量標準。
《裁量規則》明確了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明確相關處罰規則,建立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制度,并落實“立體追責”和“行刑銜接”要求,明確“先行后刑”“先刑后行”“刑事回轉”三種情形處理方式。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強化組織落實,確保《裁量規則》落到實處、發揮實效。一是加強宣傳解讀,充分傳導“重違嚴懲、過罰相當”的執法理念;二是做好業務培訓,確保學好用好《裁量規則》,證監會也將進一步加強對派出機構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監督、指導;三是聚焦重點問題,在行政處罰制度建設上持續發力,力爭形成導向明確、邏輯清晰、科學完備、有效管用的證監會行政處罰規則體系。
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
近年來,《證券法》《期貨和衍生品法》相繼修訂、出臺,定額罰與倍數罰的幅度上限拔高,新形勢下如何用足用好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是迫在眉睫的問題。因此,有必要制定出臺專門的行政處罰裁量標準規則,明確行政處罰梯次,統一各執法機關裁量標準,為公平開展行政執法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裁量規則》共二十五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明確裁量階次和裁量情節。設置“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等六檔裁量階次,并規定各檔裁量階次的適用情形。
二是明確相關處罰規則。對于共同違法,確立“先整體認定后區分處罰”的裁量規則。對于單位直接責任人員,從其在違法行為中所起的作用、職務及履行職責情況、知情程度、知情后采取的行動等方面,綜合分析認定責任大小和處罰幅度。對于多次違法,明確了“多個獨立違法行為累計處罰”的基本規則。
三是建立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制度。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經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適用《裁量規則》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適用的,應當經證監會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決定。
四是落實“立體追責”和“行刑銜接”。將證券期貨違法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行政監管措施、自律管理措施等進行銜接。規定了三類“行刑銜接”情形的處理方式。
五是加強證監會的監督指導。明確證監會對派出機構行使處罰權進行監督、指導,實現處罰標準適用的統一。
體現從嚴監管政策導向
據上述負責人介紹,《裁量規則》主要有以下三個突出特點:一是使行政處罰裁量更加精準和透明。避免簡單地一律就高或者就低處罰,防止過罰不相適應,重責輕罰、輕責重罰。二是體現從嚴監管的政策導向。用好法律授權,按照過罰相當原則,嚴肅懲處重大違法個案,提高違法成本。三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行政處罰教育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守法、配合監管的功能。
在立體追責、綜合懲防方面,《裁量規則》規定,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違法行為同時構成民事侵權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責任追究。依法不予處罰的,可以根據情節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通知自律組織依法采取紀律處分等自律管理措施。通過多措并舉,切實發揮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功能,維護良好市場生態。
同時,《裁量規則》對“行刑銜接”作了進一步明確:一是“先行后刑”的情形。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時已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的,移送文書中應當寫明沒收違法所得、繳納罰款情況。二是“先刑后行”的情形。違法行為構成犯罪被判處罰金后,對該違法行為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不再給予罰款。三是“刑事回轉”的情形。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后,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法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