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貸監管新規重磅落地。1月17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布了《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即日起施行。整體來看,《辦法》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行業準入、融資方式、信息披露、技術規范、催收方式等開展了系統且全面的梳理,其最終落地有助于明確小貸行業的經營規范,為機構搭建合規框架提供了具體思路。
優化單戶貸款余額上限標準
此前在2024年8月,金融監管總局已就規范小額貸款公司行為、加強監督管理,研究制定了關于《辦法》的征求意見稿。二者對于“管理誰”有著相似規定:適用于小額貸款公司,同時網絡小貸也需要遵守。《辦法》同時明確,省級地方金融管理機構對本地區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負總責。
“此舉能夠有效提升小貸設立門檻,促進增強行業服務質量,同時也意味著,在小貸機構持續清理整頓的當下,結合‘退金令’的導向,小貸尤其是網絡小貸短中期內或將成為存量市場。”素喜智研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評價。
異地經營規范在《辦法》中被再次重申。根據文件細則,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幫助合作機構規避異地經營等監管規定”“不得出租、出借牌照,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主體提供放貸‘通道’”。事實上,早前的監管文件均已涵蓋“小貸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業務”等內容,但近年來,市場仍滋生小貸牌照“套殼”亂象。在蘇筱芮看來,可以預見的是,后續再出現出租出借、“套殼”“借牌上架”等違規行為的小貸機構將受到嚴厲打擊。
不僅僅是小貸公司自身,此次《辦法》也對助貸、聯合貸方面提出要求。具體來看,小額貸款公司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授信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不得與無融資擔保、不符合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經營資質的機構合作,接受其提供的融資擔保或者保險服務;不得僅提供不實際出資的營銷獲客、客戶信用畫像和風險評估、信息科技支持、逾期清收等服務;與商業銀行聯合發放的網絡貸款的單筆出資比例不得低于30%。這也意味著,通過小貸牌照展業的部分助貸機構,僅提供導流業務或提供催收業務的路徑將不再可行。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見稿,《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貸款集中度比例要求,優化單戶貸款余額上限標準。根據規定,小額貸款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其上年末凈資產的15%。網絡小額貸款公司對單戶用于消費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20萬元,對單戶用于生產經營的各項貸款余額不得超過人民幣1000萬元。
不論是《商業銀行互聯網貸款管理辦法》還是《消費金融公司管理辦法》,均對個人消費貸款有著單戶20萬元上限的規定。因此,基于網絡小貸的下沉客群,規定與持牌金融機構同等金額的單戶貸款上限,基本能夠滿足網絡小貸客戶需求,一定程度上也可避免非理性的過度借貸。
此外,《辦法》還將小貸凈資產與貸款余額關聯起來,防范小貸公司無序擴張。“未來,資本實力將是考驗小貸公司業務及合規能力的重要一環。”蘇筱芮說道。
魚龍混雜貸款App迎清理
在公司治理與風險管理方面,《辦法》細化關聯交易管理要求,明確不良貸款劃分標準,并對小額貸款公司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規范網絡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系統,應滿足全流程線上操作、風險防控體系健全、符合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條件;要求小額貸款公司對合作機構落實名單制等管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各貸款平臺的風控水平,成為考核小貸公司合規能力的重要指標。例如,“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確保合作機構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小程序等經過依法備案。”“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使用的互聯網業務信息系統,應當由網絡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并享有完整數據權限,規范開展網站、移動應用程序(App)和小程序備案等工作,防范、監測假冒網站、假冒移動應用程序(App)和假冒小程序。”
在蘇筱芮看來,這意味著魚龍混雜的貸款App應用市場將再迎清理整頓,后續未完成對應報備、備案程序的貸款App將無法進入市場。
當前,小貸市場馬太效應愈發明顯。據人民銀行公布的2024年三季度小額貸款公司統計數據報告,截至2024年9月末,全國小額貸款公司數量為5385家,貸款余額7514億元,三季度減少167億元。
2025開年,已有湖南、江西、福建、重慶、湖北等多地發布清退、注銷地方小貸、擔保等地方金融組織的公告。“寒冬”背后,不乏環境變化影響,小貸行業頭部集中趨勢顯著,存量競爭下獲客成本上升,尤其是中小機構生存壓力陡增。也正因如此,機構自身的風險控制能力更受考驗,只有公司內控水平過硬,才能更好地適應市場變化和監管要求。
博通咨詢首席分析師王蓬博表示,新規落地后,一些依賴高杠桿擴張的公司面臨資金緊張的局面,將促進行業合規化洗牌;業內的競爭將更加注重合規經營和風險控制能力,一些實力較弱、管理不規范的公司可能會逐漸被淘汰。此外,《辦法》令小額貸款公司定位再次明確,作為金融體系的補充,此后將更好地發揮其在服務小微企業、農戶和個人消費者等方面的作用,與銀行等金融機構形成更加合理的互補格局。
規范信息披露、數據收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是金融機構最重要的使命。然而北京商報記者在既往調查中也注意到,在小貸市場,過度收集用戶信息、隱私泄露等問題更為泛濫,成為困擾行業健康發展的頑疾。
對此,《辦法》進行了更多更為詳細的規定。具體包括,小額貸款公司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充分履行告知義務,將強制閱讀合同作為合同簽署的前置環節,并在合同中以醒目形式載明涉及消費者利益的內容。
在營銷宣傳方面,小額貸款公司開展營銷宣傳、發放貸款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以欺詐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營銷宣傳,片面宣傳低門檻、低利率、高額度等,誘導借款人過度負債、多頭借貸;采取誘導、欺騙、脅迫等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與其借款用途、償還能力等不相符合的貸款;面向未成年人推介辦理貸款或者以大學生為目標客戶定向宣傳信貸產品,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將貸款列為默認支付選項;違反借款人意愿,搭售商品、服務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此外,《辦法》提出,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臺收集、存儲、使用客戶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在相關頁面醒目位置提示客戶閱讀授權書內容,在授權書中披露收集信息的內容、使用方式和期限等,確保客戶閱讀授權書并簽署同意。
小額貸款公司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與客戶的約定,處理其存儲的客戶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未經客戶授權或同意,小額貸款公司及其使用的互聯網平臺不得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向他人提供、公開、刪除客戶信息。
蘇筱芮表示,針對之前虛假、仿冒貸款App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不法行為,此次監管文件提出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宣傳資料、網站、移動應用程序、小程序等渠道全面公示貸款種類、綜合實際利率等,既有利于識別貸款App的“套殼”行為,也有助于消費者在下載貸款App之前能夠充分了解貸款服務內容及利率水平,對保護金融消費者知情權構成利好。
北京商報記者 岳品瑜 董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