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財政部11月21日發布消息稱,為支持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關于全面實施個人養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發〔2024〕87號)和《儲蓄國債(電子式)管理辦法》(財庫〔2013〕7號)等規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日前發布《關于儲蓄國債(電子式)納入個人養老金產品范圍有關事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顯示,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開辦機構(以下簡稱“開辦機構”),應當按照該通知規定,自2026年6月份起,開辦個人養老金儲蓄國債(電子式)業務,即為在本機構開立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的養老金投資者,提供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的相關服務。
開辦機構在養老金投資者購買儲蓄國債(電子式)前,應當為其開立個人養老金專用國債賬戶(以下簡稱“養老金國債賬戶”),用于記錄養老金投資者購買的儲蓄國債(電子式)期次、數量以及持有變動等情況。養老金國債賬戶應當與投資者本人的養老金資金賬戶綁定,資金往來、領取條件和稅收政策遵從個人養老金制度有關規定。開辦機構注銷養老金投資者在本機構開立的養老金資金賬戶前,應當確認對應的養老金國債賬戶中無未到期的儲蓄國債(電子式),并注銷對應的養老金國債賬戶。
《通知》明確,各開辦機構養老金專屬額度分配比例按季度調整。首次分配比例根據各開辦機構已開立所有養老金資金賬戶中未投資金額的比重確定,后續每季度根據各開辦機構上一季度向養老金投資者售出儲蓄國債(電子式)金額的比重確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按月向財政部提供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繳存、投資情況,支持做好額度分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