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李家祖上傳下來的一間舊房,卻被陳家以每月40元的使用費長年占住。李家多次討要,陳家均以生活困苦、他處無房為由拒絕。無奈之下,李家訴諸法律,要求陳家遷出自家的房屋或按每月2200元的市場價標準支付使用費。近日,虹口區法院判決陳家應在廉租房租金標準之上向李家支付房屋使用費。
事情要從幾十年前說起。系爭房屋原本是李家祖輩所有的私房,在上世紀50年代暫時租給陳家的祖輩攜家人居住。在此后的歲月中,陳家始終居住在此,陳家的后人也在該房中長大成家,而李家由于一些歷史原因,始終未能收回房屋。上世紀90年代,李家曾向法院起訴要求取回房屋,但由于陳家生活困難,也沒有其他安身立命之所,無處可遷,李家也無可奈何,只能接受法院當時作出的由陳家向李家每月支付40元使用費的判決。
如此又過去了十多年,李家感覺到以現在的經濟水平和市場條件,陳家仍舊按照每月40元支付租金,實在太不公平,自家的財產權益將永遠無法實現,故家里人協商一致后,再次起訴陳家。
案件審理中,陳家依然強調,并非故意要占用李家房屋,實在是一方面因歷史原因造成陳家長年以來都居住在此的事實,家人戶籍也都在該房屋內,另一方面陳家的經濟條件非常困難,生活困苦,無法另行解決住房問題,也無力支付較高的租金。
法院審理認為,陳家系基于歷史原因而長期占用系爭房屋,不屬于對他人財產的惡意侵占;但李家作為系爭房屋的所有權人,其正當的財產權益也應得到保護。十多年來,我國社會的經濟、物價水平及國家住房政策等均已發生巨大變化,再以每月40元作為房屋使用費的支付標準,顯然有失公平。目前,我國已建立包括廉租房在內較為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如果陳家確實存在生活和經濟困難,符合申請廉租房條件的,則完全可以用廉租房這一國家住房保障制度來解決居住問題;如果陳家的經濟狀況超過申請廉租房的條件,則其顯然也沒理由要求他人以自己的私有財產提供比國家政策更為優越的住房保障待遇。因此,陳家對系爭房屋的使用費至少應不低于廉租房租金標準。最終,法院酌情確定為陳家應支付的房屋使用費為每月400元,同時考慮到面對費用標準的變化,陳家可能需要一定時間尋求對自己更為有利的居住保障方式,故對啟用新的費用標準給予一定寬限期。
判決后,陳家并未上訴,接受了新的使用費標準,并表示將積極尋求申請保障房,以解決與李家的糾紛。(解放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