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遭到電擊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以不屬于“碰撞”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拒絕賠償,車主李先生為此將某保險公司告上法庭。二中院終審判決認為,電擊即車輛與電發生直接接觸,符合“碰撞”含義,因此判決保險公司向李先生賠償3.2萬余元保險金。
2008年9月22日, 李先生為自己的重型自卸貨車到保險公司投了車輛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特約險等險種。2009年2月12日,李先生在保險期內駕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認定書載明,當天5時,李先生駕車在一工地行車時遭受工地內高壓線電擊,造成被保險機動車輪胎受損,李先生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李先生同時向保險公司通知了事故情況,但保險公司拒絕理賠。
李先生起訴至一審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車輛損失保險金3.2 萬余元。保險公司辯稱,觸電事故中,被保險機動車與高壓線未發生接觸,不屬碰撞等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二中院終審認為,依據交通隊的事故認定書,造成被保險機動車受損的原因是電擊,即該車輛與電發生直接接觸。案件交通事故事實符合營業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中有關“碰撞”的含義。保險公司以被保險機動車未與高壓線發生接觸為由拒賠,該拒賠理由不能成立,其應依約承擔保險責任。據此,法院支持了李先生3.2萬元的訴請。(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