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維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日前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條例明確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能進能出用人機制未真正建立
有關負責人表示,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以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三是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四是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專門的立法加以解決,因此有必要制定出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條例強調了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有關負責人表示,黨管干部、黨管人才是干部人事工作和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則,是黨的領導在干部人事工作和人才工作中的重要體現,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取得的重要經驗。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各類人才的重要聚集地,其領導人員和工作人員是黨的執政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
有關負責人表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和落實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加強黨對事業單位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領導,制定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方針、政策;二是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推薦、使用和管理好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三是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四是加強對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監督。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履行牽頭抓總、綜合管理、監督檢查職責。
公開招聘辦法不會“一刀切”
記者注意到,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同時條例還規定了崗位類別、等級和設置程序等內容。有關負責人表示,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分類設置崗位有利于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對工作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調動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開始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管理崗位分為10個等級,專業技術崗位分為13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一般分為5個等級。2011年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審批編制內設崗,規范人事管理,搞活內部用人機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備案編制內設崗,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據此,條例規定了事業單位崗位類別、等級和設置程序等內容。
有關負責人同時表示,公開招聘有利于規范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選擇工作人員。2005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范圍和基本程序作了規定。
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的一種競爭性選拔方式。考慮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序作了原則規定。下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對競聘上崗的條件、程序等內容作具體規定。
聘用合同簽訂率已超過90%
據悉,2002年國辦轉發原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的意見》,將聘用制確定為事業單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合同簽訂率逐步提高,目前已超過90%。
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的特點和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了聘用合同的期限、初次就業人員的試用期,明確了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條件,列明了聘用合同解除的情形以及合同解除、終止后人事關系的終止。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執行。
明確事業單位人員獎懲依據
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該如何獎勵和處分?有關負責人表示,以前一直適用1957年《國務院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2006年1月1日公務員法施行后,該暫行規定被廢止。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獎懲缺乏法律依據。
參照公務員法有關獎勵的規定,根據事業單位獎勵的實際情況,條例規定了獎勵的情形,確立了獎勵的原則,明確了獎勵種類。下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勵的具體辦法。
2012年8月,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監察部印發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對處分的適用范圍、種類、權限和程序作了規定。在總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規定了處分的情形,明確了處分種類,提出了處分的工作要求,確立了處分解除制度。
對考核處分不服可申請復核
事業單位有人事爭議該如何處理?有關負責人表示,事業單位人事爭議與勞動爭議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作為平等主體發生的爭議,與勞動爭議性質相同,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據此,條例原則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與勞動爭議不同的是,事業單位人事爭議還包括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發生的爭議,這類爭議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爭議,不適用調解、仲裁程序。為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考核結果、處分決定等不服的,可以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本報北京5月15日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