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系列房產調控政策影響,上海二手房交易量大減,房產中介人員生存空間被壓縮。上海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法律事務部透露,僅一家律師事務所今年上半年就接到了40多件與二手房交易糾紛相關的案件,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屬于房產中介人員誤導看房者簽訂有關協議,最終卻要看房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
買二手房,意向金交給中介,如果你不買了這筆錢一般也別指望收回來;交意向金時簽居間協議,殊不知,你簽下名字的同時,附在后面的買賣協議也同時生效了,你即便沒買成房也要交中介費。
今年上半年,受樓市限購政策影響,房產中介狀告客戶的案件數量激增。早報記者昨日從上海市房地產行業協會法律事務部主任陳世福處獲悉,僅一家律師事務所,今年上半年就接到40多件與二手房交易糾紛相關的案件,其中絕大多數都是屬于房產中介人員誤導看房者簽訂有關協議,最終卻要看房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記者調查了解,不止一位法律界人士遇到上述現象,看房者沒買房卻被追討中介費現象普遍。
陷阱一:
誤導客戶簽房屋買賣協議
去年,分別作為房屋買賣雙方的黃娟和羅靜在達成初步意向后,在某大型房產中介公司保德門店簽訂了一份居間協議(相當于“意向合同”),但最終并沒有交易。然而,讓他們想不到的是,當他們簽訂居間協議時,所附錄的房地產買賣協議已同時生效。2010年12月,黃娟和羅靜收到了法院的通知,原來中介公司已將兩人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傭金。2011年1月,閘北法院就此案件開庭審理,2月18日,法院作出判決,以黃娟和羅靜簽署了《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根據其中條款規定,附錄《房地產買賣協議》同時生效,判決黃娟和羅靜敗訴,并向房產中介支付中介費和訴訟費。
黃娟和羅靜遇到的問題其實也困擾了很多人,他們都簽訂過類似的《居間協議》和附件《房屋買賣協議》,記者調查了解到,上述買賣雙方遇到的房產中介的做法,目前已越來越普遍。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不少房產中介在讓客戶簽訂意向協議時,一邊是居間協議,另一邊則是房屋買賣協議作為附件,讓客戶簽名的時候,說只是簽意向協議,但事實上,看房者卻同時簽了意向協議和房屋買賣協議,如果最終未進行房屋交易,就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且還需要向房產中介支付傭金。
“聯系客戶、帶客戶看房、幫買賣雙方談條件,我們在中間做了很多工作,但一些客戶卻沒有誠信,說跳價就跳價,說不買就不買,最終交易達不成,我們的工作都是白費,最后一分錢都賺不到。”一位房產中介人員說,如果客戶在簽訂意向協議的同時,就將房屋買賣協議也簽掉,那么最后就算交易達不成,也必須付傭金,這樣中介的努力就不會白費。
一大型地產公司某門店的負責人坦言,他們現在用的新版居間協議就是這種,一面是居間協議,另一面是房屋買賣協議,客戶簽名時兩份協議同時生效。“只要買房人有買房意向,我們就希望能促成這筆交易。說實話,我們中介付出的成本也是比較高的,總歸是希望能從中賺錢。”他說,如果買房人交了意向金又不想買了,那中介一分錢都賺不到。因此,一般情況下,如果買房人沒有特意提出異議,一些房產中介就會讓買房人同時簽訂兩份協議。
上述房產中介負責人提到的新版居間協議在今年4月開始啟用。
“我們公司的居間協議和房屋買賣協議本來就是同一份。”另一家大型房產中介公司的某物業顧問坦言,只要簽了,就具備同等法律效應,而房屋買賣協議本身條款,對買賣雙方、房產中介都有約定,在保障中介利益的同時,也對客戶有一定的保障。“不過交了意向金不買的客戶占比不高,一般是5%-10%左右。”他表示,如果遇到不誠信的客戶,中介的利益就完全得不到保證,所以一些房產公司就會在居間協議上直接附加房屋買賣協議,并在協議中加入一些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