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攤面積的計算方式
根據《北京市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暫行規定》(京房地權字〖2000〗369 號):可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主要包括以下兩大部分:
推薦閱讀:
公攤面積怎么算
買房公攤面積到底該多大?
1.大堂、公共門廳、走廊、過道、公用廁所、電(樓)梯前廳、樓梯間、電梯井、電梯機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間、冷凍機房、消防通道、變(配)電室、煤氣調壓室、衛星電視接收機房、空調機房、熱水鍋爐房、電梯工休息室、值班警衛室、物業管理用房等以及基本功能上為該建筑服務的專用設備用房。
2.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不應計入公用建筑空間的主要有:
1.倉庫、機動車庫、非機動車庫、車道、供暖鍋爐房、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單獨具備使用功能的獨立使用空間。
2.售房單位自營、自用的房屋。
3.為多幢房屋服務的警衛室、管理(包括物業管理)用房。
此外,其他購房人受益的其他非經營性用房,需要進行分攤的,應在銷(預)售合同中寫明房屋名稱、需分攤的總建筑面積。
369 號文對于預售商品房的分攤面積,做了如下規定,“售房單位在預售商品房前,應向商品房預售管理部門提交預售商品房的面積測量報告。預售商品房設計方案變更涉及預售房屋面積的,應重新提交面積測量報告”。“售房單位在銷(預)售商品房時,在銷(預)售合同(含補充協議)中應明確商品房銷售面積、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及公用建筑部位”。“建設項目部分竣工,售房單位申請對已竣工商品房銷售面積進行計算,因分攤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參加分攤的其他商品房尚未竣工,需要以規劃批準的建筑面積為依據的,要經國土房管部門同意,并需書面承諾:先按預售合同的約定,用先行計算的商品房銷售面積與購房者結算房價。在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后,與測繪部門最終實測的結果相比,面積增加的,應維持已結算的房價不變;面積減少的,售房單位應按實際售價退款”。
根據這一規定,自去年10月份以后開盤銷售的新樓盤,面積要測量兩次:一次在預售前,一次在竣工后。
由于目前大量開盤的商品房都是期房,建議買房人在購房時注意以下幾點:
把相關內容寫進合同,并在合同中加一條:當面積結算發生誤差時,分攤面積和套內建筑面積的比率也應當相應調整。比如買房人買了一套100 平方米的商品房,如果實測總建筑面積增加了3 平方米,那么套內建筑面積也應按比例相應增加,否則買房人補交了3 平方米的錢,很可能得到的是3 平方米的分攤面積。
入住時向開發商索要測繪部門的實測報告,因為買房人隨后要交納的公共部分維修基金和房產契稅,都和房屋面積有直接關系。
房改房的面積結算與此不同。根據規定,單位按房改政策及價格出售的公有住房,不適用369 號文的規定。(法律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