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陰陽合同”,是指二手房買賣雙方簽訂一虛一實兩份合同,以達到逃避稅費,或騙取貸款等目的。那么,在這類貌似皆大歡喜的 “陰陽合同”的背后,隱藏著怎樣的風險?
◆案例一
前不久,太原市民王先生通過房屋中介看好了一套面積為100平方米的住房,經協商,成交價為60萬元,交易產生的全部稅費由王先生承擔。王先生認為稅費太高,但中介公司工作人員給他支招稱,可以簽訂“陰陽合同”將總房款降低,稅費就低了,并表示大家都是這樣做的。王先生和房主均表示同意。
此后,王先生和房主與房屋中介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也就是所謂的“陰合同”,約定:房屋交易價格為60萬元。同日,房主與王先生又簽訂了 《太原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也就是“陽合同”。在這份“陽合同”里,這套房屋的交易價格降低為40萬元。無形之中,幾千元契稅、印花稅等稅費省去了。但不久之后,房子價格猛漲,原房主反悔,以“簽訂陰陽合同逃避稅費”為由,向法院起訴,認為合同理應無效。最后法院判定,按“陰合同”執行。本應歡喜入住"新"房的王先生,卻遭遇官司纏身的難堪與糾結。
◆案例二
太原市民劉某通過中介,看中了吳某的一套住房,總價款為100萬元。劉某表示,目前手頭緊張,即使通過貸款,也無法一下拿出首付,于是,中介公司建議,簽訂“陰陽合同”。“陰合同”簽訂總價款仍為100萬元,但“陽合同”則為150萬元,因為這樣得到更多的貸款。合同簽訂后,吳某對“陽合同”多出的50萬動起了歪心思。吳某將劉某告上了法院,稱其還有50萬余款未結清。劉某實在是有苦難言。
■律師分析
雖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此之前早有明文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和執業人員不得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違規交易,但出于利益驅使,“陰陽合同”現象仍大范圍存在。
對于案例一中,為逃避稅費的陽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當視無效,往往會按陰合同執行。而案例二中,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兩種判決都曾出現過。但存在“騙貸”嫌疑,因此雙方的銀行信用記錄將被抹上污點。
■政府部門提示
太原市房地產交易所存量房轉移科科長靳維提醒消費者:在《太原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中,明確指出:買賣雙方及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如實申報交易價格,不得以低報、瞞報、漏報等方式偷稅漏稅,否則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山西省地稅局稅政一處馮蘇芳表示,目前,太原市已經有了一套相對完善的房屋評價估稅系統,如果買賣雙方上報的納稅價格與估值相差甚遠,將不予辦理納稅手續,也就無法完成過戶手續。(濰坊天澤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