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分清“居間”與“委托”
郝女士生意繁忙,為圖省心,她找了一家中介公司代辦買房事宜。2009年11月,經中介公司介紹,她買下了北京東城區的一處二手房。入住之后,郝女士發現該房屋的供暖費沒有結清。郝女士認為中介公司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審查失職,故起訴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為其支付拖欠的供暖費。中介公司辯稱,雙方不存在居間合同關系,郝女士簽的是《單獨委托過戶協議》,僅委托中介公司代辦房屋產權過戶。過戶之外的事情,中介公司概不負責。
法官審理查明,郝女士確實沒有簽過《居間服務合同》,只簽了一份《單獨委托過戶協議》。該協議約定:中介公司為郝女士提供權證代辦服務,郝女士支付委托過戶費用37700元。法官注意到,該房屋的成交價是165萬元,按市場慣例,委托過戶費一般不超過3000元。37700元的費用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占房屋成交價的2.28%,與居間服務費的收費標準頗為近似。對此,中介公司的說辭是,雙方簽署了《單獨委托過戶協議》,“一個愿打,一個愿挨”。
法官向郝女士解釋,《居間服務合同》和《單獨委托過戶協議》不同,二者對應的法律關系分別是居間合同關系與委托合同關系,中介公司承擔的相應法律義務也不同。缺少了關鍵的《居間服務合同》,郝女士很難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居間合同關系。聽罷,郝女士對法官說:“我買房子的時候工作忙,就想找中介公司代理一下,不明白這‘代理’二字是指居間還是委托。現在才知道,供暖費沒結清是吃了小虧,沒簽《居間服務合同》才是上了大當!”思慮再三,郝女士準備繼續搜集有力證據,另行起訴,于是撤回了本案的訴訟。
消費者買賣二手房時,常說要找中介公司“代理”一下,卻不知口語的“代理”一詞在中介行業中對應著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居間合同關系與委托合同關系。一些中介公司恰是利用了消費者的這種無知,蓄意混淆上述兩種法律關系,從而規避責任,牟取不當利益。郝女士的遭遇,就是中介公司混淆概念、“偷梁換柱”的典型案例。
居間服務是中介公司的主營業務,需承擔較多義務和較大的風險。在二手房交易中,買賣雙方是委托人,中介公司是居間人。居間人不能以委托人的名義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僅能以自己的名義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居間服務受到《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等特別法的約束,法律方面掣肘較多,相關部門的監督也較為嚴格。
委托業務僅是中介公司的“副業”,內容主要是代辦產權過戶、代為辦理貸款等,收費條件是完成委托的事項。委托服務沒有專門的行政法規、規章予以約束。
實踐中,中介公司混淆居間合同關系與委托合同關系的手段有兩種,一種是通過簽約的方法:中介公司將上述代辦業務寫進《居間服務合同》,使買房人產生誤解,以為代辦業務是居間業務的必要附隨,二者屬于同一種法律關系。二是個別中介公司欺騙消費者以《單獨委托過戶協議》代替《居間服務合同》,一旦產生訴訟,就以“意思自治原則”(法院的判決應尊重雙方自愿簽訂的合同)為盾進行答辯。(搜房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