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陜西省建筑保護條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草案修改二稿規定,對既有建筑應充分發揮其設計功能,避免隨意拆建;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筑,未達到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
草案修改二稿提出,重點保護建筑的認定條件是建成50年以上,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建筑:建筑類型、空間、工程技術等具有建筑藝術特色或科學研究價值的;反映本省歷史文化和民俗傳統,具有時代特征、地域特色的;在產業發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鋪、廠房和倉庫等;歷史名人故居、舊居等。對于建成不滿50年,但獲得國家級行業優秀獎項的建筑,且具有一定的保護價值,只要符合相關規定,也可認定為重點保護建筑。
草案修改二稿規定,城鄉建設中發現具有保護價值的建筑,尚未被認定為重點保護建筑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停止拆除或施工,并采取保護措施。重點保護建筑經確定公布后,應設立保護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或損毀。
草案修改二稿明確,對于已經公布的重點保護建筑,縣級以上政府應每年定期發放保護補助費,管理責任人應按照保護類別要求進行修繕和保養。重點保護建筑上嚴格控制戶外廣告、門頭牌匾等設施,且不得破壞其空間環境和景觀。
重點保護建筑不得擅自移遷和拆除,因特殊需要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提出移遷、拆除或附件方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全部或者主要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建設的公共建筑,未達到結構設計使用年限的不得拆除,確因城市建設需要提前拆除的,經上級國有資產部門批準后方可依法實施。否則,司法機關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西安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