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規定不能安排另付費項目。美國多個景點都有直升機項目,可以在空中俯瞰城市和自然景觀,視角很不一樣,但是我們不能推薦自費項目。即使有游客提出想去,為了避免日后的糾紛,我們也沒有讓去。”王紅告訴《中國經濟周刊》記者,“相比于之前實行的《旅游管理條例》,《旅游法》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懲罰措施更為嚴厲。以前出現違規行為,只要口頭教育、勸說、糾正就可以了,現在就是違法了,要罰款、吊銷導游證。我們都很小心,風險太大。”
韓玉靈教授告訴《中國經濟周刊》,“不許購物”是對《旅游法》的誤讀,不是《旅游法》的規定死板,而是導游的執行過于僵化,例如,《旅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有人只看前半部分,而忽視后半部分的規定 ,“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也就是說《旅游法》并不是完全禁止購物,雙方協商一致便可購物。旅游從業人員在實際操作中要注重理解法律的本意,不能指定購物店,這是為了杜絕零負團費情況下,通過購物拿回扣的行為,而不是為了禁止游客正常的購物活動。
王紅說,《旅游法》實施后,團費漲了,但導游的工資沒漲,還是一天300元至500元的帶團費,反而是自費項目取消了,導游沒有了提成。既然干多干少都是拿一樣的工資,導游自然沒有了提高服務質量的動力,很多導游都消極怠工,導致旅游服務質量下降。
據王紅介紹,近十幾年來,導游的利益一致沒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導游都是自由職業者,大部分和旅行社都是臨時雇傭的關系,帶團也是在多家旅行社帶,沒有簽過合同,沒有保險,導游都是自己在上保險,而且導游在接團時會為游客先行墊付景點門票等費用,之后再和旅行社結算。
另外一名導游告訴《中國經濟周刊》,“喜憂參半”,雖然《旅游法》讓導游掙得少了,沒了提成,但其中也增加了對導游利益的保障條款,要求旅行社要與導游簽訂合同,要給導游繳納社會保險,不得讓導游墊付費用等等,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護了導游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