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完善紅十字會法人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優化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人員構成,提高執行委員會的執行力,完善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健全民主決策程序,強化決策和監督職能。
(十四)加強紅十字會人才隊伍建設。支持紅十字會創新選人用人機制,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多種方式充實紅十字會管理隊伍,通過招聘項目人員等方式充實專業人才隊伍,促進工作人員的輪崗交流和合理流動。加強教育培訓,提高紅十字工作人員的職業化水平,建設一支具有國際視野、專業素質和敬業奉獻、清正廉潔的紅十字工作人員隊伍。
(十五)加強紅十字志愿者隊伍建設。將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納入當地志愿服務工作整體規劃和公共文明指數測評體系。支持紅十字會建立和完善按專業、分領域的紅十字志愿服務體系,拓展紅十字志愿服務范圍,為社會各界參與志愿服務提供平臺和渠道。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履行登記手續。紅十字會要加強對志愿者骨干的培訓,發揮其在志愿服務工作中的組織引領作用。積極推行志愿服務積分和評比制度,對優秀的紅十字志愿者給予宣傳和表彰。
五、不斷優化紅十字事業發展的社會環境
(十六)營造有利于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法制環境。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加強執法監督檢查,保障紅十字會依法辦會,依法履責,獨立自主開展工作。推動修訂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紅十字標志的保護力度,依法查處擅自使用或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的違法行為。
(十七)營造有利于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政策環境。在政府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中,有計劃、有步驟地委托紅十字會承擔與人道救助有關的工作,實施與其核心業務有關的項目。支持紅十字會依法獨立開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贈款物。紅十字會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可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并向社會公開,捐贈資金不得用于在編人員及機構的經費支出。從捐贈資金中列支實際成本,應在接受捐贈時向捐贈者事前明示,嚴格限制列支額度和使用范圍。企業、個人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按規定享受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紅十字會應將財政撥款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分開管理。
(十八)營造有利于紅十字事業發展的輿論環境。新聞宣傳部門要加大對紅十字事業的宣傳力度,支持紅十字會建立人道傳播平臺。大力宣傳紅十字事業發展進程中涌現出的先進人物和感人事跡。表彰為人道主義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深入開展紅十字理論研究,大力宣傳紅十字文化在引領社會道德風尚、提升精神文明程度和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中的積極作用。充分發揮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的協調和咨詢作用,積極開展國際人道法領域的國際交流合作,促進國際人道法在中國的傳播和實施。
六、切實加強對紅十字事業的領導和支持
(十九)加強對紅十字事業的組織領導。各級政府要把紅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在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時,同步編制紅十字事業發展專項規劃。政府分管聯系領導要定期聽取紅十字會工作匯報,專題研究和指導紅十字會工作,幫助解決紅十字事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二十)加大對紅十字事業的財政投入。各級政府要依法對紅十字會開展工作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根據紅十字會的法定職能,逐步增加對紅十字事業的經費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紅十字會在內的社會組織購買服務制度,推動紅十字事業可持續發展。加大中央集中專項彩票公益金對紅十字會的支持力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