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2月24日電 (謝雁冰)最高人民檢察院24日發布《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24日在北京表示,《意見》主要規定了設立聽證員庫的檢察院及其管理部門、聽證員庫成員入庫出庫、聽證員選取和履職評價保障等。
當天,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深化司法民主建設 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新聞發布會,發布檢察機關深化司法民主建設、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以及《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
高景峰在發布會上介紹了《意見》的出臺背景和主要內容。他指出,2020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按照“應聽證盡聽證”要求,全面推進“四大檢察”“十大業務”聽證工作,增強司法民主透明。2021年,全國檢察機關就10.5萬件案件組織召開了聽證會、邀請聽證員42.1萬人次參加,是2020年全年聽證案件數的3.5倍、聽證員參與人次的4.5倍,平均每次聽證會邀請的聽證員已經達到4位,比2020年的平均數增加了1位。
“但是在各地聽證工作深入推進的同時,一些地方也出現了聽證員邀請難、來源單一、聽證能力不足、作用發揮有限等問題。”高景峰表示,為進一步完善檢察聽證工作,增進司法民主,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最高檢研究制定了《人民檢察院聽證員庫建設管理指導意見》,主要規定了設立聽證員庫的檢察院及其管理部門、聽證員庫成員入庫出庫、聽證員選取和履職評價保障等。
據高景峰介紹,為了解決適格聽證員與聽證會的供需不平衡問題,《意見》第二條規定市級以上院和有條件的基層院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聽證員庫。第九條強調人民檢察院組織聽證會,一般應當從聽證員庫中選取聽證員。但是根據案件情況,如果聽證員庫中沒有合適人選的,經檢察長批準后,可以邀請庫外人員擔任聽證員。
他還表示,《意見》第四條對聽證員庫成員入庫規定了主動邀請、單位推薦、公開征集等三種方式。第六條規定出現刑事處罰、開除公職、弄虛作假等可能影響司法公正的情形時,要取消成員資格。第十二條規定,聽證員參加聽證會的交通費、食宿費、勞務費等合理費用,按照人民檢察院財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