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2日電 據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已于2022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6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決定》(法釋〔2022〕11號,以下簡稱《決定》),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
民事訴訟法是規范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是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法律依據。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對司法確認程序、簡易程序及小額訴訟的程序、獨任制程序、在線訴訟及送達規則等進行了修改并新增7個條文,整體條文順序發生了變化。民事訴訟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民訴法解釋》)所引用的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與新民事訴訟法出現了不一致,相關條文表述也亟待調整。
為切實做好新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啟動了《民訴法解釋》修改工作,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有力指導下,經過在上海、南通兩地法院調研、征求專家學者和院內相關部門意見,形成了《決定》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
《決定》立足審判工作實際,堅持需求導向,嚴格對照新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對《民訴法解釋》條文序號和條文表述進行適應性修改,共計16個條文。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修改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相關規定。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序案件延長審限的條件由“雙方當事人同意繼續適用簡易程序”修改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同時將簡易程序案件的最長審限由六個月修改為四個月。
二是修改程序轉換和程序異議的相關規定。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將簡易程序轉換為普通程序的條件由“案情復雜”修改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為下一步細化程序轉換標準預留空間。同時,明確當事人對適用簡易程序、小額訴訟程序的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裁定可以采取口頭形式。
三是修改簡便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的規定。根據新民事訴訟法關于電子送達的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采取捎口信、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傳喚雙方當事人、通知證人和送達訴訟文書。
四是修改小額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根據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刪除《民訴法解釋》原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五條關于具體適用和不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類型的規定;調整海事、海商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標的額標準,并允許當事人依法合意選擇適用。
五是修改司法確認案件共同管轄的相關規定。對照新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關于司法確認案件管轄規則的規定,對調解組織自行開展調解的司法確認案件管轄問題進行適應性修改。
六是調整所引用民事訴訟法的條文序號和司法解釋自身的條文順序。這是審判實踐亟需解決的技術操作問題。考慮到本次修改需要調整所引用的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多達200余處,加之司法解釋自身條文順序也需要調整,《決定》堅持精簡原則,通過兩個條文對《民訴法解釋》引用的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民訴法解釋》本身的條文順序進行統一修改。《決定》發布的同時,一并公布新《民訴法解釋》文本,便于各級人民法院準確引用司法解釋相應條文。
此外,《決定》還對個別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如將第九條、第二百一十八條中的“撫育費”改為“撫養費”,確保《民訴法解釋》與新民事訴訟法等法律保持一致。
《民訴法解釋》需要根據新民事訴訟法進一步修改完善的其他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強對審判實踐的調研,廣泛征求意見,適時穩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