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18日電 據農業農村部網站消息,農業農村部近日印發《官方獸醫依法履職規范》。本規范適用于官方獸醫履行職責有關活動。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文件要求,官方獸醫實施動物檢疫工作時,應當持有官方獸醫證。官方獸醫應當按照檢疫規程規定,實施動物檢疫工作。檢疫合格的,出具檢疫證明;檢疫不合格的,出具檢疫處理通知單。官方獸醫應當嚴格依法、公正文明履行職責,嚴守紀律,勤勉敬業,不得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
文件明確,官方獸醫在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警示提醒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一)出具的檢疫證明填寫不規范的;
(二)發現違法調運動物、動物產品未及時報告的;
(三)發現貨主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檢疫證明未及時報告的;
(四)不按時上崗或者多次擅自脫崗離崗的;
(五)其他履職消極懈怠、不負責任的。
文件明確,官方獸醫在履職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外,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暫停其檢疫出證權限;造成動物疫情傳播或者較大經濟損失、嚴重不良影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撤銷其官方獸醫資格:
(一)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八十九條所列行為的;
(二)違反動物檢疫規定,出借或者借用出證賬號,為他人冒用賬號提供便利的;
(三)轉讓動物檢疫證章標志的;
(四)在檢疫過程中,協助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應當暫停其檢疫出證權限或者撤銷其官方獸醫資格的情形。
文件指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現官方獸醫涉嫌違法違紀或者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