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8日電 7月8日,最高檢召開“行政檢察與民同行,助力法治中國建設”新聞發布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介紹,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一些涉企“小過重罰”“同案不同罰”等“過罰不當”案件。檢察機關針對此類問題,一是加強涉市場主體行政訴訟監督,推動行政處罰符合比例原則。二是大數據賦能檢察監督,提升監督質效。三是深化“小過重罰”系統治理。
會上,有記者提問:近期,媒體報道了最高檢辦理的一起涉及“小過重罰”的案件,引發社會廣泛關注,請問檢察機關在解決此類問題、助推行政機關完善相關制度中發揮怎樣的作用?
張雪樵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應當遵循“過罰相當”原則,行政處罰所適用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要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在行政執法中既要嚴格執法,更應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相關規定,既要避免“小過重罰”也要避免“重過輕罰”,應正確行使自由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
張雪樵介紹,檢察機關在辦案中也發現一些涉企“小過重罰”“同案不同罰”等“過罰不當”案件。檢察機關針對此類問題,一是加強涉市場主體行政訴訟監督,推動行政處罰符合比例原則。比如剛才提到的曾某一案,銷售1瓶價值78元的過期紅酒被罰款5萬元,罰款數額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法定最低處罰標準,但明顯與違法情形不成比例。檢察機關通過抗訴、公開聽證等方式,督促行政機關撤銷了不合理的行政處罰,依法準確合理適用裁量權,確保“過罰相當”。
二是大數據賦能檢察監督,提升監督質效。比如,浙江省溫州市檢察機關針對“處罰不當”“罰而未執”“罰執錯誤”等問題,構建行政罰款類案監督數據模型。現實中發現有些當事人雖然被處理不當、但未必像曾某一樣,敢于拿起訴訟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通過大數據監督模型發現這些案件線索,如果在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范圍內,發現存在“小過重罰”、處罰不當的情形,我們可以進行監督,及時糾正錯誤的行政處罰,避免對當事人產生不必要的影響。目前已運用該模型發現不當監督線索1028條,開展類案監督78件。今年,我們還推廣了浙江省象山縣檢察院督促執法機關糾正“小過重罰”大數據模型、江西省贛州市檢察院餐飲類行政處罰大數據監督模型等一批較成熟的模型,指導各地結合實際深度運用法律監督模型,推進“小過重罰”溯源治理,推動行政檢察提質增效。
三是深化“小過重罰”系統治理。在去年開展的行政檢察護航法治化營商環境“小專項”活動中,浙江、江西等地檢察機關開展“涉企行政處罰首違不罰、輕微不罰行政檢察監督”“餐飲類企業行政處罰監督”等專項活動,取得了積極成效。今年,最高檢黨組在“檢察護企”專項行動中突出整治趨利性執法司法難題。
張雪樵表示,下一步,行政檢察將此作為推進專項行動的主線,突出加強涉企“小案重罰”“重復處罰”“同案不同罰”等監管執法行政違法行為監督,切實解決影響企業發展的難點、堵點問題。同時主動加強與市場監管部門、行政審批部門等的協同聯動,互通信息,對行政執法中的規則缺失、方法缺陷等體制機制問題,通過檢察建議、情況反映等形式助推行政機關完善相關制度,推動行政處罰裁量規范統一,以良法善治實現公平正義,助力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