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16日電 (記者 張素)記者從中國最高人民法院獲悉,12月1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齊同生受賄一案。
法院對被告人齊同生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齊同生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公開資料顯示,齊同生1952年7月出生,河北平山人。2024年10月,官方通報其被查。今年3月,官方通報其被開除黨籍。他被指“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在采礦權證辦理、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長期搞迷信活動”等。
經審理查明,2004年1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齊同生利用擔任寧夏回族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自治區政府副主席,自治區黨委常委、政府副主席,自治區政協黨組書記、主席,全國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采礦許可證辦理、項目備案及核準、工程項目承攬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1億余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齊同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懲處。鑒于其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9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齊同生當庭表示認罪悔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