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嚴”《環境保護法》自今年年初正式實施后,本月5日,一份文件的正式出臺讓行政人員在環保履職上直面更多“壓力”。中共中央、國務院日前發布《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明確“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已經調離的也要問責。
早在這份文件出臺之前,不少地方的實踐已經“先行”。去年8月,作為廣東省首個出臺相關辦法的地區——佛山,已經對環保監督不力的官員開出“罰單”。北京青年報記者在采訪中獲悉,近日該市環保局召開的“整治領導干部‘為官不為’”的會議,還對環保系統官員回復辦理審批等問題提出更多細化要求。
問題
地方政府環保履職 離公眾期望還有“距離”
“各鎮街能不能干?不行的最好現在就走!”2013年6月的一次實地調研中,時任佛山市市長的劉悅倫站在珠江上游雅瑤水道邊公開“喊話”。
當年5月上旬,廣佛交界區域水污染整治被列入廣東省級掛牌督辦的10個重點環境問題之一,廣州、佛山兩地政府被要求在2013年底前解決問題。由于鎮街一級對治水問題不夠重視,劉悅倫曾當場“發飆”:“不想干這個事情(治水),你就讓位!”
一年之后,劉悅倫當初撂下的這句狠話以政府發文的形式“落地”。
2014年8月底的一場新聞發布會上,佛山市環保局正式發布《佛山市環境保護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市、區、鎮、村各級政府、領導干部的環境保護責任。
“一段時間以來,環境質量離老百姓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政府環保職能的履行離公眾期望還有一定距離。”回顧這份《辦法》的制定背景時,佛山市環保局副局長楊永泰坦言,《辦法》的制定正是為了改變“法律沒有對有關環境的政府行為給予足夠的規范和制約,沒為政府設立足夠的行為準則”的這一情況。
佛山市環保局工作人員介紹,佛山是制造業大市,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產業的轉型升級,新一輪發展中產生的污染問題逐漸暴露。而在環境執法工作中,市、區、鎮執法職責不清,環境犯罪案件查處程序不順暢等問題也讓人“頭疼”。
北青報記者獲悉,去年3月17日,佛山市領導在調研中提出要編制《辦法》,其核心思路是“用鐵面問責,為環境質量改善保駕護航”。4月15日,在參考了北京、天津、上海、山東、四川、安徽、廣西等省、市、區的經驗之后,佛山市環境保護局形成了《辦法》征求意見稿,包括市中級法院、檢察院、監察局和法制局等部門都曾給出自己的反饋意見。
試水
明確責任追究情形 追責區、鎮街、村三級領導
與以往不同,《辦法》“突出和擴大了責任追究的對象”,分別對區、鎮街、村三級政府以及環保部門和相關部門明確了責任追究的情形,同時加大了追責力度。
例如,“采取地方保護措施,不執行國家產業調整政策,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綜合決策失誤,導致本轄區環境質量下降、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區政府主要領導,將被有關部門追責;對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而言,“為被檢查對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等皆被納入追責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這份問責辦法還為村一級領導干部劃明了“禁區”。
佛山市紀委常委、市監察局副局長賴洪健介紹,由于佛山市存在相當一部分環境違法排污企業與村級土地出租行為未受監管關系密切,因此,有必要對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的土地出租行為進行監管和追責。
《辦法》明確,今后,村級土地出租給違法排污企業,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領導成員及相關責任人、受益人、委托管理人將被追責。“對轄區內村級工業園整治不力,對無牌無證且造成環境污染的企業在發現后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取締等十種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辦法》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先免職后處理(分)。”賴洪健說。
據介紹,責任追究結果還將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任用干部和評優評先的重要參考。
按照規定,被追責人被采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等措施的,一年內應不得提拔任用;被追責人被采取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等措施的,一年內應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被追責的黨政領導干部,取消當年參加各類考核評優、評先活動的資格。
查處
監管不力 順德環運局副局長被紀委“點名”處理
去年11月,廣東省紀委官網通報,順德區、容桂街道兩級環保部門工作人員存在日常監管不嚴、執法檢查不力、對環境污染“以罰代管”等失職瀆職行為,導致當地多家企業存在重金屬污染、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問題。
其中,順德區環運局副局長伍成亮受到行政警告處分,順德區環運局常務副局長譚俊杰、執法機動大隊隊長楊祥明、容桂街道辦副主任兼環運分局局長龐仁初分別受到行政記過處分,容桂環運分局常務副局長江定東受到行政記大過處分,容桂環運分局執法一股股長吳鋒偉、執法三股股長周志剛分別受到行政降級處分。
佛山市環保局工作人員告訴北青報記者,《佛山市環境保護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出臺后,針對這7名環保系統工作人員的查處有了重要依據。
《辦法》特別明確,“被上級通過暗訪、檢查等方式發現,或者被媒體曝光并查證屬實排污單位存在嚴重環境違法行為,未依法履行法定監管職責”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相關人員將被問責。
去年8月,新華社報道披露,順德多個工業區內,企業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直排飲用水源地,一家供應數以十萬計人口的自來水廠,取水點設在電鍍企業排污口下游不足500米處。一些居民和企業主自發組成環保志愿者團體,開始積極主動舉報監督非法黑廠。然而,當地環保執法人員卻提供了例如“找不到排污工廠的路”等種種解釋。
此后,順德區針對該案啟動問責,廣東省紀委官網通報中提及的受處分官員,皆為在此次媒體曝光事件中被問責的相關負責人。
另外,近日該市環保局召開的“整治領導干部‘為官不為’”的會議,還對環保系統官員回復辦理審批等問題提出更多細化要求。
背景
中央近日出臺文件
破壞生態文明終身追責領導
繼廣東等多個省區市對環保履職不力的官員提出追責要求后,日前,中共中央、國務院發文,明確提出“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對造成資源環境生態嚴重破壞的要記錄在案,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已經調離的也要問責。分析認為,國家層面文件的出臺以及“終身追責”等概念的提出,意味著官員將在生態文明的建設上承擔起實實在在的責任。本組文/本報記者 桂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