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成說,早期要求刪貼的行為,更多的還是以正面的、合法的需求為主流。“企業如果要求刪除針對很多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一些不實信息,在程序不清楚的情況下去實現目的,效率是很低下的,而且成本是比較高的。也因此出現很多通過人情來處理這種事物。后來清除負面信息的需求多了,掌握網絡資源的人就組建了刪貼公司。”李德成表示。
當刪貼行為成了一種賺錢的方式之后,其性質也在隨之發生改變。有網友表示,這種與絕大多數網民意志背道而馳的行為,在某種程度上不僅“強奸”了民眾訴求表達的空間,而且還侵犯了媒體的話語權。
有人說,在當今的互聯網上,發貼者中魚龍混雜現象也很嚴重,因此有網友認為,對刪貼行為的討論,是一場言論自由和網絡秩序的博弈。對此,阿拉木斯認為:“談網絡秩序,一定要拋開經濟利益,否則,網絡媒體談這個秩序維護是沒有立場的。”
還有人在探討這一問題時把責任歸咎到了法律體系不健全上:國家法律法規對網絡這個充滿活力、創造性的媒介的規范還遠未成熟,需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李德成說,當今的互聯網相關法律只是在發貼環節予以規定,在刪貼環節上的規定則比較少。
對把責任推到法律體系上的觀點,李順德并不表示認同。在他看來,網絡世界和現實世界基本上是類似的,現實生活中也有人在公共的廣告板上亂貼東西,一旦侵犯到別人利益,進而會引發討論的現象出現。只不過是網絡這個媒體“發貼、刪貼都比較容易罷了”。
“現在一提到互聯網上出現的問題,就有人說法律不完善,其實我認為并不是說沒有相關法律規范刪貼行為,而是沒有人按規定去做。針對刪貼時間,訴諸法律是可以的,可能就是取證有點困難。”李順德說。
至于解決網絡刪貼公司的具體方法,阿拉木斯則認為,應從網絡實名制入手,“對廣泛傳播的貼子,應該實名制,不需要前臺實名,后臺實名就可以了,這樣讓發貼者不會隨便胡編亂造消息;同時要引導門戶網站和搜索引擎,在轉載貼子時,盡量選擇后臺實名的貼子,限制非實名貼子的傳播范圍,這樣出了問題可以很方便地追責。同時也就可以逐漸減少刪貼公司存在的意義”。
而李順德則認為,在互聯網上存在海量信息的背景下,不可能絕對要求網絡媒體嚴格控制每一次轉貼行為,而且也沒必要。“借鑒我國掃黃打非過程的力度,實現對網絡信息內容嚴格監控是有可能的,但是沒必要方方面面都涉及到,抓大放小即可。然后對于社會影響不大的事情,出現具體問題具體解決即可。”李順德說。
“但網絡媒體作為提供信息平臺的主體,仍應當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通過技術手段和管理方式的完善來保證媒體上所發布的信息是盡可能真實、合法的。”程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