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審判決結果在廣大市民中引起強烈反響。許多人不能接受判決結果,為被告周偉峰鳴不平,認為被告太冤——
有人認為,如果說交納交強險是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那么破案是公安機關的法定職責,現在警察遲遲破不了案,那么該不該由公安機關來賠償呢?
也有人認為,既然失主已報警了,這責任就應該追加到警察身上,是警察沒有抓住小偷,如果抓住了就不會發生后面肇事撞死人的事了。
還有人提出,要是車被小偷盜走幾十年,難道車主還要交上幾十年保險?
周偉峰不服一審判決,向常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2009年11月9日,在常州市中級法院法庭的多次主持下,原告與被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協議約定,2009年12月31日前,被告周偉峰需支付原告賠償款6萬元。
這場轎車被盜后引發的車禍,使得原、被告雙方原本窘迫的生活雪上加霜。原告顧秉英、陳艷家里倒了頂梁柱,尤其體弱多病的顧秉英生活異常艱難;被告周偉峰的父母也都是失地農民,他還有一個一歲多的兒子要撫養,車子被盜半年領回來后,重新噴漆、維修,已經花費了1萬多元,律師費和上訴費已經花掉了7000多元,再承擔6萬元賠償損失,即使把車子賣了也不夠賠償。
2009年12月30日,顧秉英拿到了周偉峰的6萬元賠償款。“這筆錢還是父親幫我墊付的。”周偉峰說。
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缺失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法院一位法官認為,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投強制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承擔的是行政違法責任,而不是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當事人未投強制險并無具體規定,其他法律對此種情況下的民事責任也無相關規定,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說白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過錯責任,應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處理此類案件,如在法律之外給當事人設定義務,有違立法法和司法解釋權限的規定。
南京大學的一位民法學專家認為,之所以出現目前這種由交通事故引發的情理與法理相互撞擊的現象,主要是由于我國交通事故救助制度缺失造成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經實施多年了,很多地方關于交通事故救助金的具體辦法遲遲沒有出臺。從全國的情況來看,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條例》對交通事故救助金作了原則性的規定以外,很少有地方政府根據自身情況實施該制度,使這一利國惠民的措施束之高閣。揚州市中級法院一位法官認為,根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未投強制險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應承擔的是行政違法責任,而不是民事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對當事人未投強制險并無具體規定,其他法律對此種情況下的民事責任也無相關規定,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說白了是一種特殊的民事過錯責任,應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處理此類案件,如在法律之外給當事人設定義務,有違立法法和司法解釋權限的規定。
專家建議,全國范圍內的地市一級政府應盡快建立交通事故救助金制度。可以由當地政府牽頭設立交通事故救助金管理辦公室,成員由公安(交警)、財政、衛生、保監會、司法等部門的人員組成。資金來源,可按《條例》第二十五條的原則,采取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及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救助基金孳息等方法籌集。除此之外,政府可以每年財政預算安排部分資金和機動車號牌拍賣費用以及對交通肇事逃逸者的全額罰款納入交通事故救助金,開展交通事故救助金社會捐助,拓寬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