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犬患”遇諸多難題
對于犬只傷人后養犬人的責任問題,銀川市公安人員表示,條例規定養犬人、管理人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縱犬傷人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查處。但發生犬只傷人事件后,很難證明養犬人縱犬傷人,犬主人的責任也就無法界定。因此,公安部門對犬主人無法采取強制手段,只能警告、勸說。
在銀川市,不僅烈性犬,寵物犬管理目前也面臨投訴難解決等問題。據了解,2009年僅銀川市興慶區就接到犬只擾民投訴近200件,其中40余件為反復協調解決無果后由政府督辦的案件。據興慶區城管局負責人介紹,犬只擾民投訴多且難解決,主要原因是養犬人不懼怕違規,即便被罰,也最多掏幾百元了事。而同樣的違規行為,在一些省市就得被罰數千元。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銀川市居民飼養犬只約3萬只,飼養數量呈逐年增加趨勢。與此同時,治理“犬患”卻遭遇諸多難題,這無疑為居民正常生活埋下隱患。
寧夏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副教授、綜義律師事務所律師馬建榮認為,公民飼養犬只,不僅是公民素質、修養的問題,還涉及法律問題,涉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侵犯和保護問題。動物飼養人認為在自己的家里飼養,不會妨礙他人,進而對相關管理部門的管理行為表現出消極抵抗、拒不配合,甚至與管理部門發生暴力沖突的情況。但是,任何權利都是有“邊界”的,任何主體在行使自身權利的同時,需要負擔的法定義務就是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
馬建榮說,各地的《養犬管理條例》執行遇阻的情況,特別是此類“藏獒事件”,均暴露了法律法規的漏洞或缺陷:執法部門配套措施的缺失、職責定位的不當,都會使執法履職行為步履維艱。另外,立法部門在將某一職責分配于特定機構時,對其相應的執法配套設施或執法權限應予以充分考慮,以理順各機構的職能分工,避免產生執法無據的被動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