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在2012年前全部清退代課人員。對年滿60歲、2003年1月底前當教師3年及以上、離開學校未被企事業單位錄用的代課人員,每月補助基礎養老金55元,工齡補助每滿一年月補助6元。
“這個補償太少了!再說,國家已試點給農民發養老金,沒當過代課教師的,到60歲也能拿到這么多養老金。”一位幾年前被辭退的代課教師說。
西部一個農業縣相關負責人坦言:我們都是代課教師教出來的,對他們是有感情的。不過,目前基層財政沒這一塊預算。何況,要是給代課教師開了口子,以前放電影的、當村干部的等人會不會都鬧著要補償?要解決代課教師的問題,還是得中央拿政策,明確資金來源和補償標準。
法律的責任
2008年1月,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勞動者的工資標準、解聘程序、補償標準等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對于代課教師問題,國家下發了通知,但沒有出臺任何法規。沒有法律后果,相關部門就沒有積極性;沒有明確的標準,各地也無法拿出相應的資金安置。”北京楊兆全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作人楊兆全說。
他建議國家出臺統一政策,對代課教師的歷史貢獻、待遇標準、解聘條件、補償標準、資金來源等問題進行明確。在專門政策未出臺之前,清退代課教師,至少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決問題。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報酬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應限期支付其差額部分;解聘時的經濟補償,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對照法律條款,一些地方對待代課教師的做法還存在以下問題: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工不同酬;未簽訂勞動合同;未依法進行經濟補償。
“鑒于代課教師在農村義務教育方面所作的歷史貢獻,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應該是補償代課教師的下限。”楊兆全說,蘭州市采取每滿一年教齡1000元/人的標準進行補償,略高于法律要求標準,應該說是比較合理的。
廣西梧州市在依法聘任代課教師方面邁出了步伐。在清退代課教師的過程中,該市要求各縣(市)對于新聘用或暫不宜清退的代課教師,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規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梧州市教育局人事處介紹,盡管代課教師工資與公辦教師尚不能“同工同酬”,但工資水平均已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隨著社會發展,代課教師將不是最后一個逐步消失的從業群體,社會如何對他們的貢獻進行認可,如何對他們的損失進行合理合法地補償,不僅事關這一群體的切身利益,也將影響到更多公眾對社會的認可與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