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網友在浙江紹興本地論壇上發帖說,當天的《紹興縣報》頭版刊登了三家違法排污企業的道歉書,內容幾乎一模一樣。其中一家企業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可能大家都沒什么文化”,所以才會雷同。(7月11日《新安晚報》)
道歉信是道歉主體發自內心的情感流露,代表一種改過的決心和救贖的愿望。而當道歉信在格式、形式、措辭上都高度同化,則顯得蒼白而荒誕。在這個意義上,雷同的道歉信讓人看到的只是程式化的應對,不但難以形成道歉的力量,也在強化一種不良暗示。
如此雷同的道歉信,首先是一種“道歉文化”的體現:所有的道歉行為都被規制于一定的形式之下,服務于程序的需要。如此形式至上的道歉文化,何談以儆效尤?
如果在污染企業面前,沒有詳細的道歉“緣由”,所謂道歉與寬容也就只剩下形式。不難想見,當環保治理架空了民眾的參與權利,這樣被程序規定的道歉行為,就很可能被異化為污染企業與環保部門之間的“君子協定”,并無實質性的公共價值。
須知,若想以道歉來搪塞民眾的監督權與發言權,無疑是一種治理偏見。在環境治理上,任何流于形式的道歉,都顯得蒼白。(華西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