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成都5月14日電 (記者 劉忠俊) 14日,記者從眉山東坡區法院獲悉,該院就66歲的榮國權與興成運輸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下達第四份執行裁定書,該份裁定書解除了先前凍結的房產。
據介紹,榮國權與眉山市興成運輸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興成是多年朋友,2007年(10月)、2008年3月、7月王當時因公司運作資金困難,請求榮國權為其想辦法借錢,經多方努力,榮國權三次累計為王興成籌措現金68萬元,當時并約定月利息2分,興成公司先后以公司名義出具了借條三張。2008年7月,興成公司給付其利息9萬元,后經榮國權多次催收,王興成說公司要搞房地產開發、公司今后有門面、住房,并叫榮不要擔心,到時間連本、息一并歸還所有借款。之后,眉山興成運輸有限公司權屬轉讓,變更法人沈群義,現有法人為黃國超。榮國權多次催討欠款未果, 2009年8月5日,萬般無奈的他將眉山市興成運輸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09年12月1日,東坡區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196條、第206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43條之規定,判決被告眉山市興成運輸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償還原告榮國權借款本金68萬元及利息。判決書生效后,興成運輸有限公司拒不償還。2010年1月20日債權人榮國權向東坡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受理后,于2010年3月22日作出了(2010)眉東民法執字第150-1號執行裁定書,依法凍結了“皇府地景(一期)”7套商品房的處分權裁定,凍結期限為2年。
第一份執行裁定書下達3天后,2010年3月26日,東坡區法院出據第二份執行裁定書(2010)眉東法執行字第150—2號。案外人黃衛于2010年3月23日向該院提出書面異議,并提供其眉房權修文鎮第M—091093040663(81平方米);眉房權東坡區字M—010053080456(碧輝園22平方米)、眉權東坡鎮第M—011793032580號(103線路邊51平方米)三處舊房產以及個人信譽作擔保,請求解除凍結措施。東坡區法院裁定,“經過審查認為,黃衛的擔保意思表示真實,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解除了對瓊州路東側“皇府地景(一期)”七套商品房的凍結。對黃衛提供擔保的三處房產處分權予以凍結。”
第二份執行裁定書下達不久,債權人榮國權對東坡區法院再次對案外人黃衛所提供的擔保標的物提出異議,認為三處房屋以目前市價不足20萬元。東坡區法院隨即下達第三份執行裁定書,決定對眉山興成運輸有限公司所有已經作價240萬元銷售給他人(只是還沒有過戶)的一棟樓房給予公開拍賣,“如拍賣價格高于240萬部分,作為眉山興成運輸有限公司償還債權人榮國權”。
正在債權人榮國權為第三份執行裁定書申訴時,第四份執行裁定書又送到了他的手里。案外人黃衛稱,法院凍結的眉山市東坡區瓊州路東側“皇府地景(一期)”商品房七套約587平方米(三號樓五單元302號、401、402、501、502號,四單元401、402號)房屋,為他投資修建,請求解除凍結。東坡區法院經審查認為,2009年10月13日,經過眉山市工作組協調,案外人黃衛和眉山興成運輸有限公司等簽訂投資協議,約定由黃衛作為投資人接手“星野綠洲"(皇府地景前身)剩余工程繼續開發,以開發利益來清償運輸公司、江山公司等對外的債務,同時約定由江山公司、運輸公司對工程進行報建。該行為得到行政機關的許可,從實際履行和協議上看,在運輸公司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房屋的實際投資人為黃衛,所以,房屋資產屬于黃衛所有。”
一案四次下裁定書一事,引來市民一片嘩然,質疑法院違法操作。家住中心城區的李小姐認為,法院的裁定書是很嚴肅的法律文書,豈能隨便否定。很多市民認為,法院不依法維護當事人的權益,是一種為違法行為。
據悉,“皇府地景(一期)”以前叫“星野綠洲”房產,因為經營不善,債臺構筑,成為爛尾樓工程。2009年10月13日,黃衛接手開發剩余工程,以開發利益來清償運輸公司、江山公司等對外的債務,同時約定由江山公司、運輸公司對工程進行報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