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記者12日從山西省懷仁縣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審結一起以幫助他人孩子安排工作、辦理大學文憑為誘惑,騙取他人錢財的案件,此人更曾做假“優秀大學生村官錄取通知書”給被害人。目前,被告人楊某被處刑四年五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人民幣。
經查,2008年5月份,楊某在懷仁縣開了一家聯鑫職業介紹所,在該介紹所認識了被害人王某,以給王的孩子安排工作為由,先后收取王的活動經費10.8萬元。由于王某經常催促安排工作之事,被告人楊某就在朔州市做了個假“優秀大學生村官錄取通知書”交給王。
之后,2010年10月份,被告人楊某于以給被害人王某的兒子辦理大學上網文憑為由騙走人民幣6500元。2010年5月13日,被告人楊某以給被害人周某的女兒安排到大同礦務局當老師為由騙走周5000元。到2011年王某發現被騙后,與被告人楊某已無法聯系。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目無法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的事實,騙取公民的合法財產,其行為侵犯了公民財產的所有權,構成了詐騙罪,且數額巨大,但被告人楊某在案發后能自愿認罪,應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