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日前召開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討會上了解到,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從2010年開始持續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議。今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完全贊成孫曉梅代表提出的廢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議,“無論從法理上,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層面,廢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12月8日《北京晚報》)
自1997年刑法修訂,嫖宿幼女罪成為了單獨的刑法罪名以來,關于該罪名的存廢之爭就從來沒有停止過。上至人大代表,下到普通民眾,全社會已經達成了基本的共識:嫖宿幼女罪乃是一種“惡法”。
嫖宿幼女罪缺乏立法上的科學、嚴謹性。刑法規定:“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只要與幼女發生性關系,均構成強奸罪。這是基于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性決定能力的現實情況規定的,充分體現了法律對幼女性權利的絕對保護。但是,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又間接承認了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這顯然與強奸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
嫖宿幼女罪同時還構成了對幼女的污名化,對幼女形成二度傷害。聯合國有關公約將“兒童賣淫”定義為:“指在性活動中利用兒童以換取報酬或其他補償”的行為。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所確立的“兒童優先”、“兒童最大利益”原則,所有兒童賣淫活動中的兒童均被推定為“被利用”的。而嫖宿幼女罪在打擊成年人犯罪的同時,還做了道德審判,將幼女分為“良家幼女”和“賣淫幼女”,這無論是在法理上還是情理上,都難以讓人認同,更不具備人性和道義上的正當性。
惡法之惡,還在于它不僅起不到打擊犯罪的作用,某種程度上還是對犯罪的一種保護甚至縱容。依照刑法規定,嫖宿幼女罪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強奸罪依法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以判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罰的巨大差異,直接導致嫖宿幼女罪成為某些犯罪分子的救命稻草。現實中,一些有權勢的人借此干擾司法,從而將自己的強奸罪行降格為“嫖宿幼女”,從而減輕甚至逃避法律的制裁。近年來,幼女被性侵之所以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與此有著莫大關系。
響應民意呼聲廢除嫖宿幼女罪,這不僅無損于立法和司法的權威,相反,還是立法和司法公信的最好證明。公眾堅信司法公正,不在于它完美無缺,而在于它能夠在實際運行中不斷進行自我省視,發現不足修正不足,從而無限接近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