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負責國有企業股份制改制審核和上市公司的審核、推薦工作。
(二)代表市政府向市屬部分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過法定程序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任免、考核并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四)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擬訂考核標準;維護國有資產出資的權益。
(五)貫徹執行中、省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辦法,制訂并實施本市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和辦法,依法對全市國有資產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六)貫徹落實中、省有關工業和交通建設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報全市工業分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工業交通經濟運行調控綱要。
(七)監測、分析工業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工業經濟日常運行;編制并組織實施近期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和措施;負責煤、電、運、油等經濟運行保障要素和重要儲備物資的綜合協調和應急調節;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
(八)研究擬定工業、交通方面的綜合性行政規章和政策并監督實施;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經濟信息。
(九)負責全市機械、化工、有色、冶金、輕工、煤炭、建材、黃金、電力等工業行業的管理工作,協調行業之間的關系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工業行業規劃,擬定和實施行業技術性規范和行業標準。
(十)研究提出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的方針、政策,組織編制與實施企業技術創新、技術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規劃和年度計劃。
(十一)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工業企業的穩定工作。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