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統計局簡介
商洛市統計局1980年從計委分離單設,為市政府組成部門之一。在剛剛結速的政府機構改革中,市政府批準市統計局行政編制14人(含工人2人),內設二科一室,即綜合科﹑業務科和辦公室。我局下屬事業單位7個,總編制29人,即副縣級建制的統計普查辦公室,科級建制的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企業調查隊﹑統計執法檢查隊﹑計算站和統計咨詢服務中心。
市統計局的職能主要是:一、擬定全市統計改革和統計現代化建設規劃,擬定全市統計調查計劃和方案,組織和監督檢查全市統計和國民經濟核算工作,宣傳、監督、檢查統計法律、法規的實施;二、建立健全全市國民經濟核算體系和統計指標體系,貫徹全國統一的基本統計制度,完成國、省統計調查任務,指導和協調轄市內包括中央和地方單位的統計工作;三、會同和協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重大國情國力普查計劃和全市的社會經濟調查,匯總、整理全市基本統計資料,對全市國民經濟、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研究、統計預測和統計監督,開展統計咨詢服務,為全市黨政和機關制定計劃、宏觀管理等提供定量定性的決策依據;四、審查轄區內中、省、市直各部門的統計調查計劃及調查方案,管理市直各部門制發的統計調查表,規范管理轄區內統計調查市場,統一檢查、審定管理和發布全市性的基本統計資料,定期向社會公眾發布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的統計信息;五﹑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組織、推廣計算機及傳輸技術在全市統計工作中的運用;六、對下屬事業單位實行管理,組織指導統計干部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和評聘及教育、培訓業務考核,參與對市直業務部門和區、縣經濟運行情況的檢查、考核和評比工作;七、開展統計研究工作;八、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統計法規:
1983年12月8 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5月15 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統計調查計劃和統計制度
第三章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四章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地、科學地組織統計工作, 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統計在了解國情國力、指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咨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等統計調查對象,必須依照本法和國家規定,如實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公民有義務如實提供國家統計調查所需要的情況。
第四條國家建立集中統一的統計系統,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統計管理體制。國務院設立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領導和協調全國統計工作。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企業事業組織,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置統計機構、統計人員。
第五條國家加強對統計指標體系的科學研究,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提高統計的科學性、真實性。國家有計劃地加強統計信息處理、傳輸技術和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領導和監督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本法和統計制度。 統計工作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揭發、檢舉統計中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對揭發、檢舉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