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北京電 (記者 呂諾) 記者近日從衛生部了解到,我國已頒行《鄉鎮衛生院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共八章四十二條,對鄉鎮衛生院的規劃設置、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明令禁止鄉鎮衛生院融資租賃及以其他類別醫療機構冠名等行為。
管理辦法提出,鄉鎮衛生院是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樞紐,是公益性、綜合性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政府在每個鄉鎮辦好一所衛生院;鄉鎮衛生院以維護當地居民健康為中心,綜合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等服務,并承擔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的衛生管理職能。中心衛生院是輻射一定區域范圍的醫療衛生服務中心,并承擔對周邊區域內一般衛生院的技術指導工作。
辦法提出,鄉鎮衛生院的命名原則為:縣(市、區)名+鄉鎮名+(中心)衛生院(分院),衛生院不能使用或加掛其他類別醫療機構的名稱;要按照公開、公平、競爭、擇優的原則選聘鄉鎮衛生院院長;逐步組建全科醫生團隊,向當地居民提供連續性服務;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嚴格執行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向社會公示醫療服務收費標準和藥品價格;不得舉債建設,不得發生融資租賃行為。
辦法提出,建立鄉鎮衛生院績效考核制度,考核重點放在服務質量、服務數量以及服務對象滿意度。考核結果作為發放績效工資、調整崗位、解聘續聘等的依據;繼續深化體制機制改革,有條件的地區可推行鄉村衛生服務管理一體化,積極探索對鄉鎮衛生院實行財務集中管理的體制。
管理辦法由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農業部共同起草,頒布于1978年12月的《全國農村人民公社衛生院暫行條例(草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