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企業事業單位負責同志:
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已正式實施。
這部被媒體廣泛解讀為“史上最嚴”的環保法,較過去的環保法律法規增加了許多新理念、新制度、新舉措,此法更加完善了環境保護的理念、原則和基本制度,制定了更加嚴格的監管機制和懲防措施,明確了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企業承擔主體責任,公民積極參與監督,社會組織依法參與,新聞媒體進行輿論監督,體現了多元共治的現代環境治理理念。對排污單位規定了許多新的法律責任和義務,尤其是在打擊環境違法行為方面,規定了按日計罰、查封扣押、行政拘留、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許多新的更加嚴厲的懲處措施。這充分證明了黨和國家鐵腕治理環境污染的決心和對環境違法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在新環保法實施之際,市環保局希望通過公開信的形式提醒各位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認真學好并自覺遵守新環保法,更希望還存在問題的單位能對照新法自我整改,避免成為新環保法實施后的被追責者。具體來講,希望各位負責人能高度關注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未批先建直接處罰。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責令恢復原狀。
二是按日計罰。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三是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四是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采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五是行政拘留。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六是民事責任。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七是信息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并予以公告。
當前,南水北調工程已正式調水,履行好“一江清水供京津”的責任重大,丹江等流域污染防治、“治污降霾、保護藍天”、以采選為主的礦山企業重金屬污染治理等工作不斷加強,創建省級環保模范城市已進入迎驗階段,我們真誠希望全市企事業單位能理解和支持環境保護工作,在建設、生產和經營過程中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落實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范等措施,切實負起保護生態環境的責任和義務,堅決守住生態環境紅線,為建設生態優美、環境優良、循環發展、節能高效的幸福新商洛而努力奮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