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3)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
�。�4)銀監會或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銀行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證券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證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1)證券、期貨經紀;
�。�2)證券、證券投資基金、期貨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資產管理;
(6)證券投資者基金募集、管理;
(7)證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證券類業務活動。
非法從事保險類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保監會批準,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1)保險、再保險;
�。�2)保險代理;
(3)保險經紀;
�。�4)保監會依法認定的其他非法保險類業務活動。
6、非法集資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關系
非法集資是非法金融業務的一種,盡管非法集資的名義變化多樣,但其實質仍屬于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7、什么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國家管理部門批準,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存款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行為。
8、如何識別非法公開發行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行為
非法公開發行股票或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行為,嚴重擾亂證券市場秩序,會給上當購買者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公眾投資者的利益,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對公開發行股票或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條件、審批程序、發行方式、信息披露等都作了嚴格規定。依照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和向200人以上的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等),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且經證監會核準。凡未經核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公開發行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公開發行股票必須公告其招股說明書等信息,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公眾購買股票應通過合法的證券公司申購和交易。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必須公告招募說明書等信息,由依法設立的作為該支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委托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得到證監會認定的機構發售;公眾應當通過這些合法的機構申購。一些非法從事證券業務的人員和機構,通過小廣告、信函、網絡信息、手機短信、推介會、自行或者雇人游說等方式,散布所銷售是即將上市的公司“原始股”或證券投資基金份額,購買后可獲得高額回報等謊言,誘騙公眾購買。對這些非法的證券活動,公眾務必提高警惕,不要上當受騙,避免使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
9、“地下基金”的主要特征
股市熱引發了所謂的“地下基金”流行。從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已查處的案件看, “金匯基金”、“瑞士共同基金”、“金手指基金”等所謂的“基金”都是以基金的形式進行斂財活動,它們大都無固定場所、地點,主要以網絡、電話等媒介,以發展會員傳銷等方式進行地下犯罪活動,資金存取、轉移全都通過“一卡通”銀行賬戶進行。其突出特征是: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有的以傳銷為手段,以境外“基金”為幌子,以互聯網為載體,是一種新形式的違法犯罪活動。
10、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怎樣的法律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例如: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未經批準擅自發行股票,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最高可處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