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資發放管理,完善編制、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經費與財政預算相結合的管理體系,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生活費及時足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資統一發放管理是指縣區、商丹園區、鎮辦機構實行編制上收市級管理,編內在職財政供養人員零增長,財政供養人員市內帶資流動,工資發放“戶籍化”動態管理。
第三條 工資統一發放是指各級財政部門設立工資集中統一發放賬戶,將財政安排的工資資金,委托代發工資銀行直接撥付或單位選擇銀行撥付到個人工資賬戶的工資發放管理方式。
第四條 工資統一發放堅持“用人單位按月申報、編制部門核準編制、人社部門核定工資、財政部門核撥經費、代理銀行代發工資”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不斷強化增收節支措施,加大支出結構調整力度,深化預算管理,合理調度資金,在經費安排上優先保障工資性支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改變工資統一發放模式,不得擠占、挪用工資集中統發帳戶資金。
第二章 實施范圍
第七條 工資統一發放的范圍為:財政預算撥款的各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有關人民團體和接受財政經常性補助的各類事業單位等財政確認的供養人員以及其他財政供養的人員。
第八條 工資統一發放的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統一規定的工資制度和標準。
第三章 編制與人事管理
第九條 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實行“統一領導、省市審批、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十條 機關事業編制應當保持長期穩定。市、縣區、鎮辦行政編制嚴格按照省下達數量執行,事業編制由市編委會核定下達。
第十一條 縣區、鎮辦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增設領導職數,經縣區編委會研究,報市編委會批準后執行,縣區不得擅自增設機構、增加編制和增設領導職數。市、縣區機構編制委員會會議每年原則上只召開一次。
第十二條 建立編內在職財政供養人員零增長管理機制。嚴禁超編單位新增人員;對滿編單位增人,采取“先出后進、出一進一”的辦法,保持編內在職財政供養人員零增長。對無編制卡的新增人員,組織、人社部門不得核批工資,財政部門不得預算工資和公用經費,對新增人員的工資發放,一般從取得《編制卡》的當月執行。
第十三條 實行《增人計劃卡》、《控編通知單》、《編制卡》制度。各級組織、人社部門調配安置人員,應當在增人計劃和編制控制范圍內,《增人計劃卡》由財政部門負責印制和委托人社部門發放,《控編通知單》由編制部門核發,用人單位在取得《增人計劃卡》和《控編通知單》后,方可辦理調配安置手續,編制部門再依據行政關系辦理《編制卡》。
第十四條 各單位新增人員,經進人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依據《增人計劃卡》、《控編通知單》和個人有關資料,報編制、組織、人社部門辦理調配安置手續;財政部門審核發放《商洛市財政供養人員審批表》,并據此發放《個人工資管理手冊》。
第十五條 嚴把新進人員入口關。在編制限額內,黨政群機關和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的補充人員,按公務員法有關規定實行考試錄用;事業單位補充人員,按事業單位聘用制度聘用。
第十六條 各單位辦理減人手續,應填報《商洛市機關事業單位減人通知單》,對調出財政供養范圍和本級財政供養之外的人員,組織、人社部門還要依據財政部門簽發的《工資轉移單》及繳銷《個人工資管理手冊》證明,經主管部門復核后報組織、人社部門辦理減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