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條 財政供養人員在全市范圍內調動,實行流動帶資制度。即調出人員所在的一級財政在年終結算時,通過市財政劃轉相應的財力給調入人員所在的一級財政。
第四十四條 流動帶資制度僅適用于財政供養單位的調出、調入人員。市內跨縣區調動人員,接收地財政部門應有調出地財政部門的簽注意見,方可辦理工資發放手續。
第四十五條 流動帶資劃轉的人員財力標準按照當年年初全市人均財力計算,年終由市財政局核實后,在財政決算中單獨結算。
第七章 鎮辦財政管理
第四十六條 鎮辦實行“鄉財鄉用縣監管”制度,原屬鎮辦級的收入上劃縣區本級(省級重點鎮實行單獨管理體制)。鎮辦按法定程序負責編制本級預算草案、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報縣區政府審核。鎮辦本級預算草案、調整方案、決算草案,也可由縣區政府代編,并按程序報鎮辦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第四十七條 縣區財政每年根據部門預算的標準編制、核定下達鎮辦的工資支出預算基數,由縣區財政按月撥付鎮辦財政,年終據實結算。對鎮辦財政供養人員工資實行縣級財政統一發放,在鎮辦財政所設立獨立的工資專戶,專門用于鎮辦工資發放,鎮辦公用經費由縣區財政按預算進度撥付。
第八章 部門職責與協作
第四十八條 各級編制、組織、人社、財政、監察、審計、人行等部門應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在工資統一發放管理工作中發揮好職能作用。
第四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把保工資發放放在優先位置,加強保工資發放研判,合理調度資金,確保工資按時足額發放,積極主動地與相關部門核對數據,提供資料。
第五十條 編制部門應嚴格按有關規定設置機構,核定單位人員編制,核發《編制卡》,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機構、編制變動情況。對涉及確定新設機構或變更單位經費供給形式時,編制部門事先要與財政部門協商后提交編委會確定。
第五十一條 組織、人社部門應加強人事計劃管理和工資審批管理,在人事計劃和編制結構內,嚴格控制人員增長,規范財政供養人員工資管理。
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應按照要求及時提供人員工資資料及變動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對沒有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套取財政資金的,要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加強對工資統一發放改革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工資統一發放改革中違紀問題的查處力度,對擅自增加編制、超編進人,不按規定使用資金、亂發《個人工資管理手冊》、挪用工資專戶資金等行為,嚴肅查處。財政監督機構要把工資統一發放政策執行和工資性財政資金納入監督內容,列入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定期開展專項監督。審計部門要把工資統一發放情況作為年度重點審計的內容之一。
第九章 考核獎懲
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對工資統一發放改革工作主要指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獎懲。
第五十五條 考核獎懲工作由市政府分年度組織實施,市編制、人社、監察、財政等部門進行考評。
第五十六條 考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收入任務完成情況;
(二)工資發放情況;
(三)財政供養人員分流情況;
(四)年度財政收支平衡情況。
第五十七條 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對受處分人員的工資,按人社部門重新核定的標準予以認定核發,需要扣減的按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財政、人社、編制、審計、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不及時上報財政工資統一發放人員調出、離退休、退職、辭職、辭退、開除、死亡等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