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弄虛作假騙取財政統一發放人員工資的;
(三)重復發放列入統一發放范圍的工資項目和超政策發放其他工資補貼項目的;
(四)其他違反財政、人事、編制、審計等有關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組織、編制、人社和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資統一發放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12月31日廢止。2003年8月28日印發的《商洛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統一發放管理暫行辦法》(商政發[2003]4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