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 (王華)為進一步加大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力度,拓寬案件線索來源,健全舉報獎勵機制,提高群眾的舉報積極性,山陽縣檢察院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結合該院工作實際,重新修訂了《山陽縣檢察院舉報獎勵辦法》。
該《辦法》分為三章三十二條,與舊《辦法》相比有以下幾個亮點:一是對舉報人的獎金較之以前有了進一步提高,獎金為舉報所涉事實追繳贓款的百分之十以內,對舉報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員,經本院決定的每案獎金數額最高為10萬元;二是根據追繳贓款的數額對舉報人進行追繳贓款5%-8%不等的獎勵;三是獎金應根據被舉報人的主體身份、犯罪情節、所受刑事處罰、社會影響、舉報線索對案件偵破的作用綜合評定。該《辦法》還對舉報獎勵的方式、程序、對象、條件、保密事項作了詳細規定,使舉報獎勵工作更具體化、更具有操作性。這一規定將極大地激發群眾的舉報熱情,推動山陽縣反腐敗工作的深入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