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財政部網站7月26日發布的《關于實施支持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顯示,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金融監管總局制定了支持科技創新專項擔保計劃,旨在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更好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作用,撬動更多金融資源支持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發展。
《通知》明確,有效發揮國家融資擔保基金(以下簡稱“融擔基金”)體系引領作用,通過提高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風險分擔和補償力度,增強地方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再擔保機構的擔保意愿和擔保能力,引導銀行加大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融資支持力度,撬動更多金融資源投向科技創新領域,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通知》顯示,銀行和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分別按不低于貸款金額的20%、不高于貸款金額的80%分擔風險責任。融擔基金分險比例從20%提高至最高不超過40%。省級再擔保機構分險比例不低于20%。有條件的省級再擔保、擔保機構可提高分險比例,減少市縣級擔保機構的風險分擔壓力。
根據企業不同類型,融擔基金分險比例分為三檔:對于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承擔國家科技項目的中小企業,融擔基金分擔最高不超過40%的風險責任;對于高新技術企業、依托“創新積分制”篩選出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擔基金分擔最高不超過35%的風險責任;對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融擔基金分擔最高不超過30%的風險責任。
《通知》顯示,融擔基金再擔保業務單筆擔保金額500萬元以上的,再擔保費率不高于0.5%;單筆擔保金額500萬元及以下的,再擔保費率不高于0.3%。鼓勵合作機構針對不同風險水平、不同資質的經營主體實施差異化擔保費率,逐步將對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收取的平均擔保費率降至1%以下。合作機構除貸款利息和擔保費外,不得以保證金、承諾費、咨詢費、顧問費、注冊費、資料費等名義收取不合理費用,逐步降低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綜合融資成本。
《通知》提出,中央財政對于融擔基金加大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風險分擔所新增的代償資金需求,分年度單獨進行測算。風險補償資金由中央財政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中安排。融擔基金年度科技創新再擔保業務規模,由財政部根據科技創新類中小企業融資需求、融擔基金經營狀況和風險控制等情況統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