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8月20日,上海金融法院的協同“朋友圈”進一步壯大,第二批8家協同單位加入協同機制(即金融司法與金融監管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協同機制)。至此,協同單位達到19家(含上海金融法院)。
自去年3月份協同機制建立以來,上海金融法院推出了一批具有示范意義的創新務實舉措,形成了一批具有問題導向的前瞻理論成果。從資本市場來看,在協同單位的支持下,多個全國首例案件、首創規則在上海金融法院落地,起到良好的示范效應,發揮了金融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證券日報》記者了解到,上海金融法院下一步將在完善證券群體性糾紛訴訟機制、健全投資者損失專業核定方式、構建違法行為立體化追責體系等方面,持續發揮協同機制的作用,維護資本市場安全穩定。
示范效應凸顯
“首例”“首創”接連不斷
中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案、全國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證券虛假陳述案、全國首例涉員工持股計劃訴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全國首例上市公司董監高違反公開承諾案、全國首例私募基金管理人違反公平分配義務承擔賠償責任案……協同機制建立一年多來,上海金融法院審理了多個資本市場首例案件,建立多項首創規則,在每個首例案件、首創規則的背后,都有協同單位的參與,重大案件協同處理的示范效應凸顯,同時也充分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上海金融法院申訴審查及審判監督庭副庭長、研究室主任許曉驍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審理涉資本市場案件時,協同機制發揮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共同推動證券訴訟創新機制的落地,如我國首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案——澤達易盛特別代表人訴訟案,集合了司法部門、監管部門和投資者保護機構的力量;二是協同單位專家作為陪審員參與重大案件審理或提供專業意見,有助于推動金融司法裁判和監管執法標準銜接;三是通過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合作,建立執行款項分配“直通車”,快速兌現投資者勝訴權益。
作為上海金融法院的專家陪審員,一年多來,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教授鄭彧參與了多個案件的審理,在他看來,協同機制發揮了兩個作用,一是形成共識,二是降低成本。
“法院在審判案件時,不僅僅是審判案件本身,還要通過案件判決向市場傳遞明確的預期。因此,協同機制推動了各方對金融市場規則形成共識。”鄭彧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就證券市場而言,一些涉及群體性的案件、影響較大的案件,更需要考慮個案公平與類案效果的統一,通過實打實的判決傳達法院對于法律的理解和解讀。在此過程中,法院也需要了解市場、理解規則,這就需要通過更多的協同機制以達成對于金融市場運行規律、規則的共識,從而形成一套合理有效的司法裁判規則。
鄭彧稱:“協同機制也有助于減少司法成本和維權成本,如特別代表人訴訟的賠償,中國結算根據法院劃定的條件提供適格投資者名單,并最終通過結算參與人完成賠付資金劃轉,既減少了執法成本,也減少了投資者維權成本。”
此外,上海金融法院積極推動金融風險信息聯通共享,提高風險防治的靶向性和精準性。據記者了解,上海金融法院與上海證監局聯合開發金融風險防范司法數據推送系列應用場景,成功嵌入上海市大數據中心,推動上市公司涉案信息實現共享。
據許曉驍介紹,這是落實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證監會所建立的工作機制,即法院將審理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件情況通報給證券監管部門。通過建立數據推送場景并直接嵌入審判系統,確保信息及時性和準確性,有助于共同做好風險防范,化解矛盾糾紛。
強化協同
以更多創新舉措破解難題
在協同機制下,諸多司法裁判難題一一破解。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一些新情況隨之出現,在司法裁判工作中仍有一些難點問題待解。其中,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是法院受理數量最多的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最為典型。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法院在審理虛假陳述案件中有諸多難點,如前置程序取消后虛假陳述行為的認定、虛假陳述行為與投資者損失因果關系的認定、投資者損失計算、涉案方較多時各方責任比例認定等。
在鄭彧看來,資本市場虛假陳述案的難點在于虛假陳述的舉證,目前主要還是依靠法院調取證券監管部門或者刑事案件中認定事實作為證據,這就會導致一些虛假陳述民事責任訴訟上的路徑依賴,并沒有很好發揮最高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釋中取消前置條件的目的。此外,虛假陳述案件中還存在股與債、場內與場外、公開與非公開發行引起的民事責任是否應該合理區分的爭論。
新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取消了虛假陳述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要求,即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不再以行政或刑事處理為前提條件。許曉驍表示,受理此類案件的時候,因為沒有行政處罰或刑事裁判,需要法院來認定是否構成虛假陳述,涉及很多事實查明和專業判斷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法院和監管部門的協同銜接。
對于投資者損失核定問題,目前法院較多借助專業的機構如投服中心、投;鹨约皩I院校等。許曉驍表示,隨著虛假陳述行為日益復雜多樣,損失計算方法還需進一步健全,需加強法院與專業機構的溝通,針對多重虛假陳述行為疊加、債券領域虛假陳述、新三板市場虛假陳述等問題完善計算模型。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簡稱“投資者服務中心”)是第二批加入的協同單位之一,但此前已經與上海金融法院建立了對接機制,在代表人訴訟、投資者損失核算等多方面提供了支持。
投資者服務中心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此次加入上海金融法院協同“朋友圈”,希望能夠借助這一機制,與各方強化協調力度,進一步提升投資者保護工作質效。具體來看,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希望進一步提高監管部門、自律機構與法院系統的協同效率,擴大協作范圍;二是希望借助協同機制各方力量,在退市股票投資者維權方面進行一些法律宣傳,引導形成社會共識,引導投資者合法維權;三是在協同框架下與人民法院共同深化“示范判決(先行判決)+專業調解+司法確認”機制,更好發揮調解方式所具有的便捷、高效等優勢,不斷提升投資者獲得感和滿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