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海口2月5日電(記者 王子謙)海南省人民政府5日對外公布新近修訂的《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辦法(試行)》(簡稱《管理辦法》),進一步提高了進口車輛的資格門檻,明確了車輛、游艇營運標準和認定要求。
《管理辦法》共6章54條,在原辦法的基礎上共增加4條,主要對進口主體、登記注冊使用與運營及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法律責任等內容進行了規定,強化日常營運監管,嚴格處罰措施。
車輛方面,規定已取得有效道路運輸、城市客運、小微型客車租賃等相關經營許可或已辦理相關備案手續的企業,擁有不少于15輛營運車輛(均在本公司營運滿3年以上)的,或承諾一次性進口不少于15輛“零關稅”車輛的,可以進口“零關稅”車輛。規定連續營運3年以上且擁有不少于15輛營運3年以上車輛的,或一次性進口10輛以上“零關稅”車輛的,可再次進口“零關稅”車輛。
根據《管理辦法》,從事小微型客車租賃的享惠主體應合規經營,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每個監管年度營運天數不得少于50天,每3個月至少營運1次,且其年度營運里程(按照200公里/天折算)不得低于年度行駛里程的60%。
游艇方面,從事旅游業的企業,擁有自有游艇泊位或與碼頭經營人簽訂有效游艇泊位租賃協議的,可以進口“零關稅”游艇。規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享惠主體每個營運年度運營天數不少于60天,其年營運收入不得低于年度平均營運收入基準,其營運收入與進出港報告次數相匹配。
船舶方面,明確從事水路運輸的企業可以進口“零關稅”船舶,同時放寬航次要求,將“零關稅”進口船舶在海關監管年限內(1年)至少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1個航次,調整為“零關稅”進口船舶在海關監管年限內(8年)至少始發或經停海南自由貿易港1個航次,進一步增強“中國洋浦港”船籍港政策吸引力。
《管理辦法》還強化對車、船、艇的監管,要求公安、交通部門建立“零關稅”進口車輛定期核查機制。對“零關稅”進口車輛和動力游艇違規出島等十種嚴重違規行為,嚴格處罰措施,規定被停止資格的企業12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資格。(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