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薌逸
11月21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北京市住建委”)發布《關于對<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北京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本次修訂旨在進一步規范商品房銷售行為、防范商品房交易風險、減少商品房買賣糾紛、維護雙方合法權益、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根據公開征求意見稿,修訂后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共計九章、29條主條款和11個附件,涵蓋了交易商品房的基本狀況、成交價款、交付條件和手續、面積差異處理、規劃設計變更、質量和保修責任、合同備案和不動產登記、前期物業管理等內容,明晰了出賣人和買受人相關責任權利義務。修訂后的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因不涉及面積差異處理、規劃設計變更等內容,共計七章、26條主條款和12個附件。
以《北京市商品房預售合同示范文本(2025年修訂公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為例,本次修訂更新了部分合同內容,從源頭化解交易糾紛,更有利于保護購房者權益。
針對商品房交易后出賣人提出的產權轉移代辦收費問題,示范文本第二十四條以雙方約定方式,設置了“買受人是否選擇通過出賣人指定的第三方產權代辦單位辦理產權轉移手續”選項,買受人選擇產權代辦服務的,雙方再具體約定費用標準及承擔主體。
針對網簽后紙質合同送達滯后問題,示范文本第二十五條增設了一條內容,買賣雙方可約定紙質蓋章合同送達買受人的最長時限,逾期不送達的,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從而保障買受人的權益。
此外,根據《關于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購房貸款權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號)有關要求,示范文本在“特別提示”部分強調了“出賣人在銷售商品住房時,不得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以提高住房銷售價格、減少價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撓、拒絕買受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要求或變相要求買受人簽署自愿放棄住房公積金貸款權利的書面文件”的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北京市住建委于2021年3月印發的《關于禁止房地產開發企業違規收取契稅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建發〔2021〕96號)有關要求,示范文本在“特別提示”部分強調了“出賣人不得代收、代繳應由買受人繳納的稅費,不得以繳納代辦費作為買受人查驗和辦理交付手續的前提條件”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