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政府性債務,我們需要從全局、總體的視角辯證地、歷史地、發(fā)展地看待,大可不必“談債色變”、視政府債務為洪水猛獸。有債務不一定意味著存在風險失控問題,低債務也不一定意味著絕對安全,關鍵是把握好度,抓好相關的制度、體制機制建設,特別是現(xiàn)代財政制度中應有的公債風險監(jiān)管、防范、化解的制度體系和機制,充分發(fā)揮公共債務的積極作用,將其負面作用控制在最低,將其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內(nèi)。
現(xiàn)階段,對我國的政府債務風險,的確不能視而不見或掉以輕心,而應密切監(jiān)控、大力完善管理制度,注重防范和化解潛在的債務風險,特別是要把短期應對措施和中長期制度體系建設結合起來,在全面配套改革中實質性地深化財政改革,并對地方隱性負債以“陽光舉債”機制來替代,提升依法理財、民主理財、科學理財水平,確保經(jīng)濟社會健康發(fā)展。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 賈 康
(記者 錢箐妮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