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23日訊 記者郄建榮 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該如何供地?國土資源部今天下發指導意見明確,只有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托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地設施占用土地,可確定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而老年酒店、賓館、會所、商場、俱樂部等商業性設施占用土地,則不屬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意見同時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在辦理供地手續和土地登記時,土地用途應確定為醫衛慈善用地。對于改變用途用于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將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去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要求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規范養老服務設施用地開發利用管理。為此,國土資源部制定了《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國土資源部相關負責人表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供應應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城區和居住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的,建設規模應一并納入住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新建養老機構服務設施用地的,應根據城鄉規劃布局要求,統籌考慮,分期分階段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對閑置土地依法處置后由政府收回的,規劃用途符合要求的,可優先用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一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
該負責人稱,國土資源部鼓勵租賃供應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為此,《意見》明確,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內建設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可參照公共租賃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標準,限定在40平方米以內。
就養老服務設施用地監管,這位負責人表示,不得改變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改變用途用于住宅、商業等房地產開發的,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
《意見》還指出,企事業單位、個人對城鎮現有空閑的廠房、學校、社區用房等進行改造和利用,興辦養老服務機構,經規劃批準臨時改變建筑使用功能從事非營利性養老服務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五年內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