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省政府法制辦組織起草了《河北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餐具集中消毒場所應距污染源30米以上
《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后,方可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活動。
從事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生產場所距離垃圾堆放處、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飲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樓內;生產場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藝流程設置回收粗洗區、清洗消毒區、包裝區、成品間、包裝材料間,總面積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有餐飲具清洗、消毒、烘干為一體的機械設備,清洗、消毒、包裝設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能夠提供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消毒餐飲具;使用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洗滌劑、包裝材料;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消毒餐飲具應當在其獨立包裝上標注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消毒日期及保質期限等內容;具備餐飲具消毒效果檢測條件或者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測;從業人員持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集中消毒餐飲具的,應當查驗和留存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行政部門備案證明和餐飲具消毒合格證明復印件。
食品從業人員和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企業人員未取得健康證明的,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食品添加劑
《規定(征求意見稿)》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做出了概念界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簡單,生產規模較小,在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單位和個人。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應該有獨立的生產加工場所,與生活區分開,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場所面積與生產加工能力相適應,布局符合工藝流程要求;地面、墻面應當采用水泥或者瓷磚等硬質材料,符合清潔要求;具有與生產加工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有相應的盥洗、更衣、消毒、通風、照明、防腐、防塵、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生產食品添加劑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銷售者應當建立食品添加劑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臺賬制度,如實記錄采購和銷售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限、供貨者名稱以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記錄臺賬、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不得銷售來源不明食品添加劑
《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采購、使用和保管食品添加劑,并在使用食品添加劑前向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使用無生產許可證、標簽不規范或者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不得以掩蓋食品質量缺陷或者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餐飲服務單位不得采購、貯存、使用食品添加劑亞硝酸鹽。
銷售過期食品,消費者可要求10倍賠償
《規定》(征求意見稿)指出,銷售已過保質期限的食品或者更改食品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的;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未標注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的;銷售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等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的;繼續銷售已被召回或者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的食品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均被視為明知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質處理的食品;未經國家批準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符合國家和本省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使用地溝油、烤鴨油等廢棄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用油以及使用此類食用油脂為原料加工制作的食品;使用有毒蘑菇、霉變糧食或者其他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有毒動物、植物、微生物為原料加工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超過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范圍和限量值的食品。由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于2012年9月27日前,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一。登錄河北政府法制信息網(http://.hebfzb.gov),進入首頁右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征集系統”提出意見。二。發送電子郵件:an195408@sina三。傳真:0311-87902784四。通信地址: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石家莊市師范街75號,郵編:050056),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章反饋意見”字樣。(燕趙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