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共體關于航班拒載、取消或延誤時對旅客賠償和幫助的一般規定》第14條規定:“根據《蒙特利爾公約》,在由特殊的情勢導致的事件,即使是采取了所有可合理要求的措施都不可能避免該情勢的發生,運營承運人的責任將被限制或免除。這種情勢可能出現在或特別是在政治不穩定、天氣條件與相關的航班的運營不協調、安全風險、意想不到的飛行安全缺陷和影響運營承運人運營的罷工等情形下。”
我國民航總局曾于2004年6月26日出臺了《航班延誤經濟補償指導意見》,對航班延誤情況原則性地規定應予以補償,雖其效力并非法律法規,但一直成為航空公司處理航班延誤問題的依據。
我國《合同法》第299條規定:“承運人遲延運輸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第117條第1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我國《民用航空法》第126條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出現航班延誤時乘客享有什么權利
在出現航班延誤的情況下,乘客通常享有知情權、選擇權及賠償請求權三種主要權利。
所謂知情權,即乘客有從機場或機組處獲得航班延誤原因的權利,并可要求告知可能延誤的時間等情況。
所謂選擇權,即乘客可選擇要求航空公司繼續履行原合同或進行改簽、退票等變更措施。
所謂賠償請求權,即可在航空公司不存在免責的情況下,要求航空公司就其違約行為進行相應賠償。但需明確一點,此種賠償僅限于因違約而造成的直接損失,對于間接損失,如因誤航班導致一筆生意未做成而產生的損失,則一般不予賠償。具體的責任承擔方式,需考慮航班延誤的具體原因而定。
對于因機場或機組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如飛機因檢修不到位而產生安全隱患,或因航空調配不當造成航班延誤,則航空公司應承擔相關責任。乘客就此同時享有知情權、選擇權及賠償請求權三種權利。
對于因惡劣天氣或軍用航空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誤,則乘客僅享有知情權及選擇權,不能因此要求航空公司進行賠償。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航班延誤,雖然免除了航空公司的賠償責任,但其仍負有安排住宿、餐飲、交通等補償責任。
發生航班延誤糾紛時乘客如何維權
近年來,人們的維權意識逐漸在增強,這反映了社會整體法制意識、權利意識的進步。但與此同時,濫用維權的現象也層出不窮。近期,媒體連續報道了多起因航班延誤,乘客強行占據機場跑道、毆打機場工作人員、打砸機場的事件,甚至部分人員因此受到了行政拘留或罰款的處罰。由此可見,在有理的情況下,維權亦須合法。
□可為的維權
航班延誤后,第一時間要保留相關的證據,包括機票、公布的航班時刻表、因取消航班而滯留機場的餐宿票據及因航班延誤導致的其他經濟損失的憑證,必要時可以錄音和拍照,并與同機的乘客相互留下聯系方式,以便日后維權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