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留好證據后,乘客可通過與機場或航空公司協商的方式,調解解決此問題,亦可通過向航空公司總部或消費者協會進行投訴的方式,維護自身的權利。
如果上述方式均不能保證權益的實現的話,則可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通過司法途徑來保障自身的權益。
□不可為的維權
因航班延誤的乘客人數眾多,在維權情急之下,常有人懷著法不責眾的想法,采取一些不理智的過激行為,如:聚眾鬧事、阻礙飛機起飛、發布虛假信息。這些行為不但不能解決航班延誤的問題,相反還會影響機場的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權益。
根據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等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可對采取過激行為的旅客處以警告、罰款、拘留,重則追究其刑事責任。現實中,各地機場均出現過乘客因維權過度而被處罰的事例,故維權過程中,切忌使用上述方式。
如何完善航班延誤的處理制度
在法律對航班延誤的規定并未細化的情況下,很多責任承擔的問題仍處在模糊的領域。雖然乘客最終可通過司法途徑進行維權,但因賠償責任難以認定、訴訟成本較高、訴訟周期較長、所獲賠償數額較少等因素,使得現實中真正選擇此種方式解決問題的乘客數量并不多。所以,對于航班延誤的處理,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完善。
□建立應急工作機制
如何保證乘客的知情權,讓航班延誤的信息及原因第一時間傳達給乘客,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虛假信息的傳播。應加強機場、機組人員對乘客解釋工作的培訓,以成熟的工作流程及解釋方式應答乘客的提問,避免因工作人員個人因素導致言語上的誤解或沖突。
要完善餐飲、住宿、交通等輔助工作,此配套服務的準備應處于常態,避免出現無法安置或差異服務等影響乘客情緒的因素出現。要制定分級應對突發事件的制度,對采取暴力手段影響機場正常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堅決并及時地予以制止,避免因處理不及時或一味地妥協而產生較壞的示范效應致事態升級。
□建立補償金制度
機場或各航空公司應設立一定數量的補償金,用于非不可抗力導致航班延誤的情況下,對乘客進行一種先行的補償。此制度具有兩方面的明顯優勢,一方面可以減少乘客理賠、取款的相關程序和環節,縮短了糾紛解決的時間,使乘客可以快速地得到補償。另一方面,也因其便捷性,可以避免第三方或其他部門的介入,使得補償款可以直接地到達乘客手上。補償金制度可以讓機場或航空公司更容易與乘客之間就航班延誤達成調解意見,方便了糾紛的解決。
□設立航空保險
目前,航空延誤的保險機制尚不完善,就此推出的航延險需乘客自行購買,且在一些機場中尚未有此險種的銷售。所以,在此領域,可從以下兩方面加以完善:
一是可由航空公司集體購買航延險,當出現航班延誤的情況時,可由航空公司負責相關理賠工作,并由保險公司第一時間對乘客進行理賠,可大大緩解乘客的不滿情緒,有利于糾紛的解決。另外,機場應提高航延險的銷售服務,在不具備強行推廣的情況下,可由乘客選擇性地購買。機場或航空公司可與航延險的保險公司進行部分信息互通,當存在航班延誤的情況后,保險公司可第一時間獲得此信息,并將賠償款直接支付到乘客約定的賬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