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的話 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近年來,形式不一的涉眾型經濟犯罪不僅多發,而且涉案金額越來越高,在危害市場經濟秩序的同時,也影響社會穩定。遏制涉眾型經濟犯罪,需要司法機關嚴厲打擊不法行為,需要社會公眾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但更為重要的是,金融部門要增強防范意識,謹慎對待可疑資金流動,及時發現不良苗頭。與此同時,相關部門應對民間融資進行正確引導,使其在合法軌道運行。
□本報見習記者王春
□本報通訊員張旭
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此案涉案資金高達人民幣7.72億元,受害人多達1900余人。法院一審以集資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小林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其余6名被告人1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陳小林1997年9月進入江山市國稅局工作,2011年8月辭職。案發前,陳小林在江山市顯赫一方,是江山市銀通公司、江山市金鼎房地產公司、江山市金鼎商貿公司等公司的實際經營人。
在國稅局工作時,陳小林見平日里接觸的老板出手大方,心生羨慕,于是也想做生意賺錢。不過,他沒有多少啟動資金,就想通過融資、投資賺大錢。
2006年9月,陳小林出資5萬元接盤了注冊資本為500萬元的江山銀通擔保公司,該公司核定的經營范圍是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但不包括融資性擔保業務。
在既未經國家批準,又無明確生產經營投資項目的情況下,陳小林以投資所需為由,以高息為誘餌,面向社會非法集資。在收到集資款后,銀通公司即與被集資對象簽訂借款擔保合同,借款人為江山市華鑫材料廠,擔保人為銀通公司,并出具相應收款收據。隨后,陳小林將這些資金以更高額的利息進行放貸。
那些被害人不知道,所謂的華鑫材料廠其實只是個空殼子,沒有任何生產經營項目需要投資。
為了擴大銀通公司在當地的影響力,拓展非法集資渠道,2008年4月之后,陳小林又在江山市的峽口鎮、賀村鎮、淤頭鎮、石門鎮、新塘邊鎮、清湖鎮、長臺鎮分別設立了銀林、銀翔、銀源、銀涌、銀濤、銀澤、銀鼎投資咨詢事務所(服務部)7個分理處,均模仿銀行進行裝修、配置,還雇傭被告人應某、何某、余某、毛某擔任銀通公司及分理處的管理人員。
2009年6月及2010年8月,陳小林又先后注冊成立了江山市鑫鼎房地產公司、江山市鑫鼎商貿有限公司,利用上述公司繼續實施非法集資活動。其間,陳小林將部分非法集資款進行盲目投資,致使投資虧損甚至根本無法收回。
經司法鑒定,陳小林自2006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間,非法集資本金總額為7.72億余元,未償還的債務余額扣除已支付的利息為2.12億余元。
衢州市中院經審理認為,陳小林的行為完全符合集資詐騙罪的犯罪特征,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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