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局工作人員介紹,在接到的裝修投訴中,很大一部分存在故意在合同中遺漏裝修項目,未盡告知義務,后期又要求消費者出錢購買的行為,隱蔽工程在裝修預算中是最重要的一項施工內容,若裝修公司在這一項的報價過低,消費者就要引起注意,以防止裝修公司在施工中偷工減料,使自己掉進裝修“陷阱”。
對承包方資質認知不清
馬先生委托喬某為自己的住房進行裝修,口頭談好價格是總價款3萬元。完工后,因對裝修質量不滿,馬先生只支付了1.2萬元裝修費。為此,喬某多次上門討要沒有結果,將馬先生告上法庭。由于喬某是以個體裝修戶的名義對外承攬裝修業務,即沒有依法進行核準登記,也沒有工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不具備對外承攬裝修業務的合法資質。法院因此判定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無效,喬某承擔主要責任,馬先生因疏于對原告承攬資質的審查,亦承擔一定的過錯責任。
國家對裝修承攬方有嚴格的資質審查和許可,但在不少地方尤其是中小城鎮和農村,不少包工隊的資質根本沒有經主管部門核準就對外承接房屋裝飾業務,不僅裝修質量難以保證,而且直接導致裝修合同無效。
現實中,有的房主與裝修承攬方只達成口頭協議就開工;有的即使訂立了合同,但合同要件殘缺不全,實質上是一種簡單的意向性協議;還有的只關注裝修價格、設計圖、效果圖以及所選的材料,而對于合同中應具備的質量、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條款卻忽略不管。由于上述合同原因引發糾紛后,雙方往往相互推諉扯皮,會直接導致房主的合法權益難以有效維護。
雙方違約投訴增加
徐先生與一家裝飾公司簽訂的房屋裝修合同中約定,用電線路布埋在四周墻體的合理位置。但在施工過程中,裝飾公司未經房主許可,擅自變更合同,將部分照明線路布設在墻體表面。徐某為此將裝飾公司投訴到消費者協會。經過協商,裝修公司賠償徐先生經濟損失2400元。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 “因承攬方違約而引發的糾紛主要表現在:不按合同約定日期按時完工;施工用材料與合同中約定的材料不一致;在隱蔽工程的施工中,不按合同約定進行,如承攬人將用電線路、燃氣管道、通風管道的埋設擅自更改。 ”
在一些案例中不難見到另一類糾紛,就是房主違約投訴,即在施工過程中,房主頻繁變更設計圖紙和使用材料,增減裝修項目,以及拖延支付工程款導致工期延誤。胡女士委托裝飾公司為其房屋進行裝修。雙方簽訂的家裝合同約定,胡某應根據施工進度分期支付工程款,但在裝飾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大部分工程后,胡某卻只給付了第一期的工程款3000元。為此裝飾公司將胡某告上了法庭。(青海法制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