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立最嚴格的食品監管制度,包括懲罰制度。總的目的是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近日,參與《食品安全法》修改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胡錦光教授在談到該法修改時表示。
據悉,《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不久前已結束了意見征集,這是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實施以來的首次大修。
胡錦光在“首屆中國現代食品產業發展戰略峰會”上詳盡解讀了《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下簡稱草案)可能帶來的變化。他說,為了提高食品安全的保障水平,草案新增了幾項制度。其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準入制度。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他說,設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和職業資格制度是國外通行的做法,日本、澳大利亞都有這方面的規定。
“最近幾年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與從業人員的素質和能力有一定關聯。”胡錦光強調,目前我國食品生產經營者大約850萬戶,其中生產加工企業12.3萬家,餐飲服務單位265余萬家,還有大量的小攤販小餐飲,這樣就必須加強控制食品安全風險。建立準入制度出于以下幾種考慮:第一是提高食品安全風險防范能力。第二是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法律責任。第三是提高食品管理人員管理職業化水平。第四是尋求社會力量參與食品安全治理。
草案新增的第二個制度是終身禁業制度。草案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對于‘終身禁業’,有不同的意見”,胡錦光說,有人認為,誠信環境的建立,依靠的是企業經營者的守法自律,而不是靠這樣一個制度。更多的意見認為,中國這么大,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這個地方干不了,可以換個地方干,這個制度可能不能達到預期的效果。“我認為鑒于目前中國食品安全的嚴峻形勢,作出這樣的規定,在一定意義上能起到震懾作用。"
草案還新增加了追究監管人員刑事責任制度。其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出現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其主要責任人應當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監管人員到底應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對此,胡錦光他們進行了調研,發現一些監管人員感到很委屈。他們認為,食品安全監管本來就是高風險行業,如果增加了刑事責任的規定,風險更高。而在當前檢測條件不充分、監管人員素質不高、數量不能保證的情況下,很難保證不出現食品安全事故。
胡錦光說,這一條規定寫進草案是基于《刑法》的相關規定。2011年2月25日,全國人大對《刑法》作了修改,增加了條款,規定負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他解釋,承擔刑事責任須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沒有履行法律職責,包括濫用職權和玩忽職守;二是發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三是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