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新華社記者 李濤 攝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陳麗平 今天開始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再次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修訂草案增加規定,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
原修訂草案規定,國家鼓勵使用高效低毒農藥,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
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規定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并規定具體時間表。對此,農業部提出,當前全面淘汰劇毒、高毒農藥尚不可行,全面禁用并不利于農業生產和糧食安全,而且有些高毒農藥降解快、殘留低,只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不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也沒有完全禁止使用這類農藥。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認為,從我國國情實際出發,修訂草案已經對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作了原則規定,考慮到全面淘汰、禁止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目前時機尚不成熟,當前應當加強對這類農藥使用環節的管理,同時加快有關替代品的研發推廣。據此,建議將上述規定修改為:國家鼓勵和支持使用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動劇毒、高毒農藥替代產品的研發和應用,加快淘汰劇毒、高毒農藥。
銷售食用農產品無需取得許可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原修訂草案規定,從事食品銷售,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一些社會公眾、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農業部提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未規定銷售食用農產品需經許可,實踐中也不實行許可,建議在將其納入本法調整范圍后,繼續明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同時加強對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和銷售者經營行為的規范和監管。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將“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修改為“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二是增加規定,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三是增加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四是增加規定,進入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在包裝、保鮮、貯存、運輸中使用保鮮劑、防腐劑等食品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應聲明不能代替藥物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應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原修訂草案對保健食品原料目錄和標簽、說明書等作了規定。
有的常委會委員、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和一些社會公眾提出,我國添加中藥材的保健食品比較多,保健食品原料之間相互配伍,可能形成新的功效,應當進一步完善保健食品原料目錄管理,明確規定原料的名稱、用量和對應的功效,對使用目錄之外原料的保健食品實行注冊管理。同時,應當加強對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的管理,避免誤導消費者。有的常委會委員和一些社會公眾提出,主管部門在保健食品注冊和備案工作中應當加強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確保健食品原料目錄,除名稱、用量外,還應當包括原料對應的功效。二是明確保健食品的標簽、說明書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相一致,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三是明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注冊或者備案中獲知的企業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注冊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陳麗平 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增加規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應當經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注冊。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適用于患有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食品,現行食品安全法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對這類食品未作規定。一直以來,我國對這類食品按藥品實行注冊管理,截至目前共批準69個腸內營養制劑的藥品批準文號。2013年,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頒布了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的國家標準,將其納入食品范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是為了滿足特定疾病狀態人群的特殊需要,不同于普通食品,安全性要求高,需要在醫生指導下使用,建議在本法中明確對其繼續實行注冊管理,避免形成監管缺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此類食品按普通食品依標準管理即可。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認為,為保障特定疾病狀態人群的膳食安全,對這類食品維持現行做法,實施注冊管理是必要的。據此,建議增加上述規定。
嬰幼兒乳粉配方或實行注冊制
本報北京4月20日訊 記者陳麗平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注冊管理,有利于保證這類特殊食品的安全,如國務院有關方面論證同意實行注冊管理,建議可對修訂草案有關規定作出相應修改。
原修訂草案規定,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等實行備案管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提出,目前我國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過多過濫,全國有近1900個配方,平均每個企業有20多個配方,而國外這類企業一般只有2至3個配方。一些企業為市場營銷,隨意制定不具有科技含量,對嬰幼兒生長發育不具有特別意義的配方。為確保安全,建議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配方實行注冊管理。因這一問題涉及新設行政許可,國務院有關方面按照規定正在對此進行論證。
原修訂草案規定,不得以委托、貼牌、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有的全國人大代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社會公眾和一些外國在華商會提出,委托、貼牌方式是國際上通行的生產方式,在法律中一律禁止,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特別是如果禁止在國外采取委托、貼牌等方式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進口到我國,既不可行,生產企業也很容易通過合資、合作生產等方式予以規避。建議對此不作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刪去不得以委托、貼牌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保留不得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