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宋喜群通訊員劉曉倩從甘肅省蘭州市政府新聞辦12日召開的發布會上獲悉,經專家論證、調查組認定,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為供水安全責任事件,20名責任人受到問責處理。
事件調查組通報稱,今年4月11日,蘭州市發生局部自來水苯超標事件,受影響區域為西固區、安寧區(兩區常住人口64.67萬人,占全市總人口的17.76%)。造成這次事件的直接原因是: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4號、3號自流溝由于超期服役,溝體伸縮縫防滲材料出現裂痕和縫隙,蘭州石化公司歷史積存的地下含油污水滲入自流溝,對輸水水體造成苯污染,致使局部自來水苯超標。
根據《環境保護法》《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調查組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提出了處理意見:蘭州市政府副市長嚴志堅督促指導分管部門履行監管監督職責不到位,對事件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件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蘭州市建設局局長馮樂貴、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董事長、黨委副書記姚昕2人,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對蘭州市職能部門、蘭州威立雅水務公司、蘭州石化公司等17名相關責任人給予了行政降級、誡勉談話、行政警告、留黨察看等不同程度的問責處理,并責成企業對相關人員解聘、解除職務。